Fw: [問卦] 他人過戶給自己,印鑑證明及印章交代書?

看板LAW作者 (督人無數就是我)時間5月前 (2023/12/15 22:34), 編輯推噓2(2015)
留言17則, 5人參與, 5月前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bV6EWeR ] 作者: ruthertw (督人無數就是我)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他人過戶給自己,印鑑證明及印章交代書? 時間: Fri Dec 15 22:33:02 2023 幫親戚問, 他的家人長輩前陣子覺得身體不妙, 身旁沒有其他親人, 於是找律師立好遺囑, 遺囑裡明文寫出要用贈與的方式來過戶房屋給我親戚. 我親戚對這些過戶流程和法律上的事情完全不懂, 她輾轉到處打聽, 認識一位做了20多年的地政士, 該地政士有一間小規模的地政事務所, 他把我親戚的這個案子讓他的幾位下屬進行處理過戶. 而過戶到現在, 那幾位地政事務所的下屬們, 目前跟我親戚說, 現階段要求我親戚要提供兩份印鑑證明(書)文件, 和這顆原始(印鑑證明)印章, 他們說接下來就是要去幫忙蓋章, 申請出過戶之後的土地所有權狀. 我親戚查了網路上的一些案例和教學, 有的寫說這是正常正當的, 要是不給代書這些東西, 那是要代書怎麼作業? 有的說, 擔心的話, 可以只給印鑑證明(書)文件, 不給印章, 要印章蓋章時, 再自己一起去地政?(戶政?)區公所, 我親戚本人親自蓋章就不會被騙, 但是每次蓋章都要自己跑, 要是不嫌累和不嫌浪費自己的時間, 或是不相信,不信任代書的, 就這樣進行也可以? 我親戚很苦惱, 想請問大家, 親人贈與過戶給自己, 印鑑證明(書)文件兩份, 和原始(印鑑證明)印章, 都交給代書, 是正確的,OK的嗎? 有掛嗎? PS. 我親戚之後能完整完成她的房屋過戶後, 會以P幣酬謝解答者. 先謝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0.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2650784.A.A1B.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uthertw (101.136.10.121 臺灣), 12/15/2023 22:34:05

12/15 22:55, 5月前 , 1F
也可以不給啊 那就親戚自己(或委任人)帶著章跟代書去..
12/15 22:55, 1F

12/16 00:56, 5月前 , 2F
印鑑章不給也很正常 請代書拿文件賴找你蓋也可以
12/16 00:56, 2F

12/16 08:24, 5月前 , 3F
文有矛盾的地方,不是說立遺囑嗎?那是死後才能辦理,若
12/16 08:24, 3F

12/16 08:24, 5月前 , 4F
遺囑有效,帶遺囑等相關資料辦理,不需印鑑證明。
12/16 08:24, 4F

12/16 11:32, 5月前 , 5F
遺囑生效是在當事人發生死亡後才有效果
12/16 11:32, 5F

12/16 11:32, 5月前 , 6F
還沒死之前,這叫生前的贈與行為
12/16 11:32, 6F

12/16 11:33, 5月前 , 7F
沒有遺產免稅額,要繳納贈與稅的
12/16 11:33, 7F

12/16 11:34, 5月前 , 8F
另外,代書是自己找的,你信不過你就自己跑,委託費錢照算
12/16 11:34, 8F

12/16 11:34, 5月前 , 9F
通常地政會要求贈出方的真意,尤其你親戚是受贈方
12/16 11:34, 9F

12/16 11:35, 5月前 , 10F
通常贈出方親自辦的,地政已經確認贈出真意,比較容易
12/16 11:35, 10F

12/16 11:35, 5月前 , 11F
別講啥,要是你拿著阿公的權狀跟印鑑證明,到地政說你阿公
12/16 11:35, 11F

12/16 11:36, 5月前 , 12F
要把土地贈與你,你看地政會不會請你阿公親自到場確認
12/16 11:36, 12F

12/17 09:27, 5月前 , 13F
承辦地政士要到地政事務所送件時,再會同給所有權狀
12/17 09:27, 13F

12/17 09:27, 5月前 , 14F
正本。
12/17 09:27, 14F

12/17 14:36, 5月前 , 15F
樓上,樓主是受贈方....權狀是過戶後才有他的名字
12/17 14:36, 15F

12/18 00:00, 5月前 , 16F
自己辦,自己跑件。
12/18 00:00, 16F

12/18 00:01, 5月前 , 17F
請地政士幫忙製作報稅過戶文件,當事人自己跑件。
12/18 00:01, 17F
文章代碼(AID): #1bV6FUeo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