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他人過戶給自己,印鑑證明及印章交代書?

看板Gossiping作者 (督人無數就是我)時間5月前 (2023/12/15 22:33), 編輯推噓4(6217)
留言25則, 12人參與, 5月前最新討論串1/1
幫親戚問, 他的家人長輩前陣子覺得身體不妙, 身旁沒有其他親人, 於是找律師立好遺囑, 遺囑裡明文寫出要用贈與的方式來過戶房屋給我親戚. 我親戚對這些過戶流程和法律上的事情完全不懂, 她輾轉到處打聽, 認識一位做了20多年的地政士, 該地政士有一間小規模的地政事務所, 他把我親戚的這個案子讓他的幾位下屬進行處理過戶. 而過戶到現在, 那幾位地政事務所的下屬們, 目前跟我親戚說, 現階段要求我親戚要提供兩份印鑑證明(書)文件, 和這顆原始(印鑑證明)印章, 他們說接下來就是要去幫忙蓋章, 申請出過戶之後的土地所有權狀. 我親戚查了網路上的一些案例和教學, 有的寫說這是正常正當的, 要是不給代書這些東西, 那是要代書怎麼作業? 有的說, 擔心的話, 可以只給印鑑證明(書)文件, 不給印章, 要印章蓋章時, 再自己一起去地政?(戶政?)區公所, 我親戚本人親自蓋章就不會被騙, 但是每次蓋章都要自己跑, 要是不嫌累和不嫌浪費自己的時間, 或是不相信,不信任代書的, 就這樣進行也可以? 我親戚很苦惱, 想請問大家, 親人贈與過戶給自己, 印鑑證明(書)文件兩份, 和原始(印鑑證明)印章, 都交給代書, 是正確的,OK的嗎? 有掛嗎? PS. 我親戚之後能完整完成她的房屋過戶後, 會以P幣酬謝解答者. 先謝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0.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2650784.A.A1B.htmlruthertw:轉錄至看板 LAW 12/15 22:34

12/15 22:34, 5月前 , 1F
左轉法律板
12/15 22:34, 1F

12/15 22:34, 5月前 , 2F
好 已經轉法律板了
12/15 22:34, 2F

12/15 22:35, 5月前 , 3F
看他信不信的過這個代書,不信就自己
12/15 22:35, 3F

12/15 22:35, 5月前 , 4F
去蓋章啊
12/15 22:35, 4F

12/15 22:37, 5月前 , 5F
印鑑證明寫只能交易過戶給印鑑持有人使
12/15 22:37, 5F

12/15 22:37, 5月前 , 6F
==不相信別人就真的自己跑阿
12/15 22:37, 6F

12/15 22:37, 5月前 , 7F
印鑑證明寫只能交易過戶給印鑑持有人使
12/15 22:37, 7F

12/15 22:40, 5月前 , 8F
你不給代書人家不然代理,印鑑證明申請
12/15 22:40, 8F

12/15 22:41, 5月前 , 9F
註名用途 過戶
12/15 22:41, 9F

12/15 22:42, 5月前 , 10F
印鑑證明是可以表明限制用途
12/15 22:42, 10F

12/15 22:42, 5月前 , 11F
我們看起來像律師嗎
12/15 22:42, 11F

12/15 22:46, 5月前 , 12F
遺囑還要贈與喔,等著被告好了,告的
12/15 22:46, 12F

12/15 22:46, 5月前 , 13F
贏告不贏是一回事
12/15 22:46, 13F

12/15 22:48, 5月前 , 14F
有侵害他人特留份嗎?
12/15 22:48, 14F

12/15 22:51, 5月前 , 15F
代書就是代你處理文書,怕就自己跑流程
12/15 22:51, 15F

12/15 22:52, 5月前 , 16F
人還在怎麼遺贈?
12/15 22:52, 16F

12/15 22:52, 5月前 , 17F
特留分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另外死前兩年
12/15 22:52, 17F

12/15 22:53, 5月前 , 18F
內贈與一樣是要課遺產稅~
12/15 22:53, 18F

12/15 22:53, 5月前 , 19F
通常遺囑 會有遺囑執行人 所以第一件做
12/15 22:53, 19F

12/15 22:55, 5月前 , 20F
遺囑執行人登記 過來是繼承 跟遺贈 權利
12/15 22:55, 20F

12/15 22:55, 5月前 , 21F
人根本不用印鑑證明 義務人可以選擇去辦
12/15 22:55, 21F

12/15 22:55, 5月前 , 22F
印鑑證明或去地政核對身分
12/15 22:55, 22F

12/15 23:10, 5月前 , 23F
我只能告訴你身體不適的甲最好在過世前兩
12/15 23:10, 23F

12/15 23:10, 5月前 , 24F
完成曾贈與文書作業 否則會被稅務局認為
12/15 23:10, 24F

12/15 23:11, 5月前 , 25F
遺贈
12/15 23:11, 25F
文章代碼(AID): #1bV6EWeR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