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直接賠錢和判賠再賠,差在哪?

看板LAW作者 (職業被告)時間1年前 (2022/11/02 22:04),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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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tratimes (別人家看優點 自家找缺失)》之銘言: 沒想到我居然會認真回U大師的文… 就當是宇宙交流吧XD : 因為某件事造成他人的損失 民事求償。 : 而對方向我方求償一定金額 : 如果不賠,等對方上了法院,法院判決下來再賠 : 和一開始就賠給對方 : 差別在哪? 分兩塊~ 有刑責與無刑責兩種。 以車禍為例: 有人受傷或死亡,可提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有刑責; 無人傷亡、未提告過失傷害、來不及提告過失傷害,單純民事求償。 有刑責的部分,還可以分告訴人原因和解、撤銷;告訴人不願撤銷。 除非當事人死亡,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但和解仍有機會減刑、緩刑。 過失傷害先和解,對告訴人的好處是拿撤銷換提高和解金,對被告的好處是不必判刑。 如果金額談不攏、被告是法盲、告訴人索求和解金高於拘役易科罰金,一樣可選判刑。 基本上,除非一直訴訟到底,連民事賠償都不和解給法院裁定。 既然要和解,刑事判決確定前和解,對三方都有利… 原告拿錢、被告免刑、法院結案。 會先走刑事判決確定,再民事和解,只代表原告或被告有一方搞不清楚狀況。 上面那段的白話文: 只要不是0肇事責任,有人受傷就要付錢,除非對方來不及or忘記提告。 不想浪費時間請假跑法院,拘役20-30天易科罰金2萬-3萬可以拿來墊高和解賠償金。 被告不爽可以先付錢給國家,後面還是要和解賠錢,不想和解還是會被判賠。 原告不爽可以逼付錢給國家,後面和解金額少兩萬,原告法盲可以先給顏色。 只要不是0肇事責任,有人受傷,不論被告願不願意,不和解就判賠,有刑責賴不掉。 無人傷亡比較簡單,單純民事賠償。 : 是不是等法院判決下來再賠,反而比較好? 前面車禍為例。 如果有人死亡,先和解可能賠償金額比較高,但可以爭取減刑,甚至緩刑。 拿錢來換良心,拿錢讓對方家屬原諒,拿錢換自己少坐牢甚至只留校察看。 如果有人受傷,先和解可能墊高賠償金,但可以不必上法院一次解決問題。 留給法院判,至少要跑三次以上不說,最後還是大多在民事庭和解,何苦? 先和解對原告有利的部分是和解金總額、車損,走訴訟,車損會折舊很多。 走判決對被告有利的部分是車損折舊很多,但賠償總金額未必能拉低多少。 例如我被撞,車子只是刮傷根本不修,走訴訟先易科罰金兩萬四再賠三萬。 對方當時如果不被富邦產險的劣質保險誤導,也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慘! 先跟我和解只要兩萬到三萬,她在新北不必請假六次來回跑、被法官洗臉。 謎之自信讓她們以為只要堅定自己是直行車擁有絕對路權就不必跟我和解。 我拿到和解金三萬,易科罰金兩萬四,她們請假六次來回油錢車資當小費。 有人受傷時,如果長時間回診、復健,或是年紀大的老人,先和解免得夜長夢多。 我車禍發生時,附近沒有目擊者,對方撞我明明有行車紀錄器,謊稱壞掉沒錄到。 我是轉彎車,絕對路權,初判表跟車禍鑑定都是我肇事責任比較大,啞巴吃黃蓮。 即便如此,第一時間她們若跟我談和解,我也不知道自己能求償列舉金額破十萬。 我的求償金額已經很接近實報實銷都能列舉破十萬求償金額,有些金額還能灌水。 : 因為法院的判決一定不會超過對方求償的金額 : 反而有可能凹到部分免賠? 妳指的應該是車損、原告搞不清楚狀況亂開價、精神賠償。 車損的部分,有保險公司先由保險公司出險,走訴訟車損折舊一折起,很慘! 原告搞不清楚狀況,走訴訟求償金額大部分就會被審判長打槍,還是可能和解結案。 精神賠償的部分,臺灣是看實質損害賠償,車禍保險公司認賠底線是薪資兩倍。 簡單說,除非原告真的有看診精神科、吃藥,或精神損害,或其他無法列舉雜項多… 精神損害例如外觀受影響,手腳有明顯外傷造成觀瞻、行動不便,需要補償一下。 並不是「我覺得自己精神受損」對方就該賠償… : 還是說只要上法院,就有其他潛在危險? 並不是大家都有閒能一直跑法院。 有時候是原告or被告不想一直請假,影響現實工作與生活,沒差很多就乾脆和解結案。 而且六都的案件比較多,法官跟檢察官有些擺爛的會欺壓新人逼和解… 我這輩子第一次上法院告對方傷害的案件,法官跟檢察官就幫對方一直殺價像菜市場。 不知道自己會遇到哪一種檢察官跟審判長,而且終歸是要和解的,別惹審判長不高興。 -- 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76.1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7397874.A.6E4.html

11/02 22:38, 1年前 , 1F
真謝謝你回了一堆跟問題無關的答案吼
11/02 22:38, 1F

11/02 23:22, 1年前 , 2F
本來就是要看個案不同狀況調整策略。
11/02 23:22, 2F
文章代碼(AID): #1ZOdZoR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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