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s附註一下
: 提供給其他人參考 (若有錯誤請指正,以利後續)
以利後續其他人遇到類似狀況可以參考
: 1關於此種性質的訴之聲明
: 訴願採「課予義務」似乎沒用,他們會說「不予處理」不是處分,就不予受理(雖然我實
: 在不明白,行政上做了具體的行政作為,使機關剝奪你的權益變成合法[俱法律效果],為
: 何不算處分?)
: 似乎可直接提行政訴訟用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訴訟(給付文書)
: 2行政部門直接不理會沒通知,以致拿不到公文當作訴願或訴訟根據==>寄出公文時記得
: 雙掛號(不知有效否?),或直接拿到公部門收發單位在副本蓋收發章。另外,機關平台
: 申請後寄回的收件電郵通知,也可當作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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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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