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房屋買賣合約問題
※ 引述《citycat87 (俠客一生)》之銘言:
: 板上大大們好
: 有鑑於台灣房價高不可攀
: 合理懷疑有人故意炒房
: 然而世界上還是有好心人的
: 例如 這篇報導的原屋主
: https://reurl.cc/m3oWD9
: 報導中原屋主不想賣給投資客與房仲,最後還是被噁心房仲得逞
: 我想請問如果在賣房時,另外加條約規定幾年內,不能轉手以及轉手後不能以超出市價的幾
: 成價格出售,否則就得賠償。
: 這樣的合約條款有符合現有法規以及未來是否能如期拿到違約金嗎?
這個想法相當有趣,試分析如下
一、基於契約自由,
1、得訂定幾年內不能轉手(例如訂定買賣契約或移轉所有權等)
2、得訂定幾年內轉手,轉手之利益歸屬於原屋主
3、但是除非大家都附加這些條款賣屋,要不然可能賣價要下折,或是賣不出去。
二、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違約金
1、所以契約上寫法要研究,被認定是違約金就可能被酌減,盡量避開,避不開的就沒辦法
2、舉例:十年內乙方不得與他人訂定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或移轉所有權,
若違反則乙方應給付甲方若干元 (註:違約金性質)
且轉手之「利益」歸屬甲方(若虧損不歸甲方), (註:無法直接看出是違約金,可爭執)
轉手之利益計算,以乙方賣出價減去甲方賣出價計算(且大於零時始為利益)。
三、基於契約之請求權,仍需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核發支付命令始得強制執行
所以程序上要寫訴狀,不會寫要請律師,要時間也要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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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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