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問緩刑與刑前強制治療執行之關係

看板LAW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2/04/09 21:10), 2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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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我會來這裡問這題,是因為我被這則新聞搞迷糊了, : 但又覺得在八卦板不會得到認真的回答。 : ====以下是新聞報導====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81162 : 精神病患隨機襲胸 法院要他接受監護半年 : 自由時報 2022/04/03 12:04 :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王男隨機對2名女子襲胸,士林地院認 : 定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但考量他領有重 : 度身心障礙證明智能障礙,認為暫不執行為當,給予緩刑2年,並要 : 他進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6個月;可上訴。 :  判決指,去年9月8日下午3時、4時,王男隨機對2名女子襲胸。士 : 院認為,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王母也證稱兒子國中二年級開始 : 發病,他的親戚也都有精神分裂症,兒子也解釋當下有人要他對女子 : 抓胸、他才做,故認定他犯案時因重度智能障礙導致無法控制行為, : 依刑法第19條規定減刑,依法判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 :  士院同時考量,王男沒有前科,也因重度身心障礙在家幫父親搬貨 : ,目前沒有其他工作或薪水,同時與父母同住,顯然無法自己繳納罰 : 金,若由家人代繳,處罰對象變成父母,同樣無法達到刑罰教化的目 : 的;若由王男入監執行,45天的短期拘役是否得以收到教化效果,值 : 得懷疑,加上檢察官也建議將他送適當處所治療,因此給予緩刑2年 : ,要他接受監護6個月。 : ====以上是新聞報導==== : 經查原因案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 判決主文全文如下: :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參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性騷擾防 :   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緩刑貳年。並 :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陸月。 : 我的問題是: : 照判決主文來看,如果本案的緩刑在沒有在2年內宣告撤銷, : 被告不但不用去監獄關45天、也不用繳納易科罰金,更不需要受強制治療6個月; : 可是新聞的寫法是,他不論如何都要受強制治療。 : 到底是新聞寫錯,還是新聞其實是對的、而我弄錯或忽略了什麼? : 請板友告訴我。 : 附帶一提: : 我覺得判決書所記載的障礙類別敘述令人混亂。 : 被告的媽媽說,他們有家族遺傳性的思覺失調症、被告國二開始發病; : 而法院同時認為,被告因重度智障而導致行為時控制能力已顯著減低。 : 這種情況下,他是不是一開始就因重度智障而領有重度身障證明、 : 以後才又有思覺失調症發作? 我要講一下 主刑拘役45日然後判緩刑, 就是主刑可以不用執行或暫時不用執行 至於監護是保安處分 主刑雖然判緩刑不執行 但是保安處分要執行 簡單講主刑跟保安處分是雙軌的。 現行刑法保安處分有七種 五種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二種是不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監護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雖然說令入相當處所監護 講白了其實就是因為案主是身心障礙、有精神疾病 所以要去強制住在精神病院做治療 但是這是拘束人身自由的 所以案主不能離開精神病院直到六個月期滿。 至於原po所講的強制治療 強制治療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過去刑法的強制治療是刑前強制治療最多三年 但是現行刑法的強制治療是刑後強制治療 並沒有設立期限 是給那種屢次犯案沒有悔改的性侵犯 或者給性侵犯在社區治療的課程沒有好好配合上課的人 或者在監所中的刑中治療沒有通過還可能有高風險再犯程度的人 才會去執行這個刑後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 新聞這個個案 主刑緩刑 保安處分去監護 那他性犯罪怎麼辦 這個個案會有社區治療等著他 不會有刑前(強制治療) 也不會有刑中(治療) 會不會有刑後(強制治療)? 也通常不會有 他犯案程度輕微 上社區治療課好好配合不要再犯就可以 會有人盯著他好好上社區治療。 所謂社區治療就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的「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9509814.A.450.html ※ 編輯: haiduc (1.160.5.14 臺灣), 04/10/2022 09:46:39
文章代碼(AID): #1YKOMsH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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