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問緩刑與刑前強制治療執行之關係

看板LAW作者 (廣平君)時間2年前 (2022/04/03 21:4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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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來這裡問這題,是因為我被這則新聞搞迷糊了, 但又覺得在八卦板不會得到認真的回答。 ====以下是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81162 精神病患隨機襲胸 法院要他接受監護半年 自由時報 2022/04/03 12:0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王男隨機對2名女子襲胸,士林地院認 定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但考量他領有重 度身心障礙證明智能障礙,認為暫不執行為當,給予緩刑2年,並要 他進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6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去年9月8日下午3時、4時,王男隨機對2名女子襲胸。士 院認為,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王母也證稱兒子國中二年級開始 發病,他的親戚也都有精神分裂症,兒子也解釋當下有人要他對女子 抓胸、他才做,故認定他犯案時因重度智能障礙導致無法控制行為, 依刑法第19條規定減刑,依法判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  士院同時考量,王男沒有前科,也因重度身心障礙在家幫父親搬貨 ,目前沒有其他工作或薪水,同時與父母同住,顯然無法自己繳納罰 金,若由家人代繳,處罰對象變成父母,同樣無法達到刑罰教化的目 的;若由王男入監執行,45天的短期拘役是否得以收到教化效果,值 得懷疑,加上檢察官也建議將他送適當處所治療,因此給予緩刑2年 ,要他接受監護6個月。 ====以上是新聞報導==== 經查原因案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判決主文全文如下: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緩刑貳年。並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陸月。 我的問題是: 照判決主文來看,如果本案的緩刑在沒有在2年內宣告撤銷, 被告不但不用去監獄關45天、也不用繳納易科罰金,更不需要受強制治療6個月; 可是新聞的寫法是,他不論如何都要受強制治療。 到底是新聞寫錯,還是新聞其實是對的、而我弄錯或忽略了什麼? 請板友告訴我。 附帶一提: 我覺得判決書所記載的障礙類別敘述令人混亂。 被告的媽媽說,他們有家族遺傳性的思覺失調症、被告國二開始發病; 而法院同時認為,被告因重度智障而導致行為時控制能力已顯著減低。 這種情況下,他是不是一開始就因重度智障而領有重度身障證明、 以後才又有思覺失調症發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10.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8993668.A.84A.html

04/04 12:06, 2年前 , 1F
強制治療不是刑罰 不受緩刑影響
04/04 12:06, 1F
文章代碼(AID): #1YIQM4X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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