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玩遊戲被外國人公佈個資照片

看板LAW作者 (獸人加魯魯)時間2年前 (2022/01/08 21:55), 2年前編輯推噓3(5218)
留言25則, 8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我玩遊戲跟人互殺互嗆,他不知道哪理知道我的姓名,在遊戲內還有論壇公佈我的姓名與 照片。 我已經有去警局報案,案子有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但目前問警察,警察說查到對方外 國人所以沒辦法追朔,這個案子只能這樣了。 請問警察這樣的講法對嗎?是不是想吃案懶得辦? 另外除了報警我還有其他辦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29.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1650100.A.2DB.html

01/08 21:59, 2年前 , 1F
殺雞焉用牛刀;要不要請國際刑警幫你辦案?
01/08 21:59, 1F

01/08 22:36, 2年前 , 2F
說個笑話 警察破案率沒100%都叫吃案
01/08 22:36, 2F
謝謝你們助長網路霸凌者的威風

01/09 10:43, 2年前 , 3F
建議遊戲內檢舉 或者你有什麼好方法?
01/09 10:43, 3F
檢舉了,但他更氣,現在用一堆新創角色繼續公佈,還用AI合成我照片取笑我

01/09 10:46, 2年前 , 4F
如果真的是國外 你希望台灣警察去當地抓人?
01/09 10:46, 4F
我知道不可能,但我有看到網路說可以起訴那個外國人,傳他到案,當然他不會來,六個 月後發布通緝,讓他變成台灣的通緝犯,他只要一來就被抓。雖然他可能一輩子不會來, 至少讓他知道他網路的行為會讓他被一個國家通緝。 真的可以這樣嗎? 請板上律師回應 謝謝 ※ 編輯: spamorc001 (114.43.129.159 臺灣), 01/09/2022 10:54:55

01/09 13:20, 2年前 , 5F
你可能想的太美好, 光是查到誰就有難度了,不是重大刑案沒人
01/09 13:20, 5F

01/09 13:21, 2年前 , 6F
會理台灣警察. 要就自己花錢去國外找律師捍衛尊嚴,然後再提
01/09 13:21, 6F

01/09 13:22, 2年前 , 7F
跨國辦事費用給兩國相關人員...
01/09 13:22, 7F

01/09 13:22, 2年前 , 8F
如果你覺得不值得追究對方,那就可以省下這筆錢
01/09 13:22, 8F

01/09 13:23, 2年前 , 9F
維尼熊都沒有因為被ps來台提告了, 你是哪位~
01/09 13:23, 9F

01/09 13:41, 2年前 , 10F

01/09 13:42, 2年前 , 11F

01/09 13:42, 2年前 , 12F

01/09 13:43, 2年前 , 13F
我們不止助長霸凌,也遠端罷凌了習近平。
01/09 13:43, 13F

01/09 15:31, 2年前 , 14F
在這之前 你還要考慮一件事 這在當地國家未必違法
01/09 15:31, 14F

01/09 15:32, 2年前 , 15F
甚至問候祖宗這種侮辱行為 在某些國家沒有刑事問題
01/09 15:32, 15F

01/09 15:34, 2年前 , 16F
個資法的追溯期很短喔 這種威脅沒什麼屁用 騙小孩而已
01/09 15:34, 16F

01/09 15:36, 2年前 , 17F
硬要說的話 臺灣綠營政治人士上中國的通緝名單的沒少過
01/09 15:36, 17F

01/09 15:37, 2年前 , 18F
甚至普通臺灣人不夠"心向祖國"的也是有違法中國法律的
01/09 15:37, 18F

01/09 15:37, 2年前 , 19F
疑問 所以中國人不爽能怎樣嗎?臺灣人有CARE這個的?
01/09 15:37, 19F

01/09 15:38, 2年前 , 20F
你認為的違法 只在中華民國能實際管轄到的範圍才成立
01/09 15:38, 20F

01/09 20:24, 2年前 , 21F
那麼想維權直接請律師了啊,只去警察局報案,看起
01/09 20:24, 21F

01/09 20:24, 2年前 , 22F
來對你來說沒很嚴重
01/09 20:24, 22F

01/10 14:13, 2年前 , 23F
等你揪人出來打球,對方帶了一票球棒隊到你家打廢你手腳
01/10 14:13, 23F

01/10 14:13, 2年前 , 24F
你自然就可以請求司法來幫你出頭......
01/10 14:13, 24F

01/12 02:51, 2年前 , 25F
案子都成立了,還說人家吃案?
01/12 02:51, 25F
文章代碼(AID): #1XsPUqBR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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