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合法查詢他人出入境的方式嗎?
※ 引述《vjuko (回到過去找回失去)》之銘言:
: 目前我會以板上大大建議
: 不浪費司法資源
: 主要也是錢拿回來就好
: 再請教一下
: 對方借款多次紀錄
: 但有一次紀錄是口頭借
: 所以不會有紀錄
: 這一筆寫在支付命令聲請上 有效用嗎?
: 比如說 第一次口頭借3000(無紀錄)
: 第二次借3000 有line紀錄及匯款紀錄
: 第三次借4000 有line紀錄及匯款紀錄
: 在第三次之後 他在line上說會一次歸還10000
: (之後借款都有line及匯款紀錄)
: 還是有其他建議?
民事訴訟法
第 511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
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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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支付命令送達後,債務人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讓支付命令失效。
相對的,債權人聲請程序上並不像訴訟程序上有那麼嚴格的舉證責任,
所以建議債權人只有要借款事實皆可主張,至於如何舉證,
那是當債務人若提出異議,異議部分轉為訴訟程序,此時才有嚴格舉證的責任。
所以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階段,全部主張是比較有利的做法。
因為對方若不提出異議,或是在訴訟程序中又承認了該債權存在,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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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7.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468108.A.716.html
※ 編輯: MrTaxes (1.200.7.218 臺灣), 09/01/2021 1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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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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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但對方可以不附理由異議,到時轉為訴訟程序時,
債權人要先按主張金額的比例繳納裁判費,並且要負舉證責任。
所以這要衡量取捨,制度的設計並非完全偏向單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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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編輯: MrTaxes (1.200.7.218 臺灣), 09/01/2021 13: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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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之前有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來製造假債權,所以至少要一定的合理性。
※ 編輯: MrTaxes (1.200.0.173 臺灣), 09/01/2021 20:18:2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