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購買疫苗一定要國家簽約是因為賠償問題

看板LAW作者 (SaltLake)時間3年前 (2021/06/05 11:0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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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緊急公共衛生需求,申請將所購買的國外疫苗輸入國內捐贈,相關法律 是《藥事法》第 48-2 條,外國政府送我國或我國私人購買皆同。 具體申請程序規定在前條第 3 項授權制定的辦法,即: 《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相關規定為該辦法第 3 條。 奇怪的是衛服部的陳部長令外公告了: 「地方政府或企業申請疫苗專案流程」 而就是這流程炒出一些爭議要求: 申請人應為藥商 原廠授權書 《藥事法》第 48-2 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 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 39 條及第 40 條之限制: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 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並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未使 用之藥物,並得公告回收:一、已有完成查驗登記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 1 款情事之需要。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三、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 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3] 第 1 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3 條︰ [1] 依本法第 48-2 條第1 項第 2 款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特定藥品之專案製造或輸入者,其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完整預防或診治計畫書及相關文獻依據。其計畫書內容,包括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 之申請目的及足以顯示利益大於風險之資料。二、所需藥品數量及計算依據。三、藥品之 說明書。四、國外上市證明或各國醫藥品集收載影本。 [2] 依前項申請之藥品,無法檢 具前項第 4 款資料者,應檢附產品製造品質資料、動物安全性試驗報告、人體使用資料 及風險利益評估報告替代之。 「地方政府或企業申請疫苗專案流程」 申請疫苗專案輸入的對象必須是委託藥商,申請時須檢附執行計畫書、數量及計算依據、 供貨時程、有效期限、藥品說明書、冷鏈及倉儲設備、原廠授權書、國外上市證明或替代 文件,並交由食藥署召開專家會議審查,最後依照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規定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7.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2862443.A.BCE.html

06/05 11:19, 3年前 , 1F
06/05 11:19, 1F

06/05 11:57, 3年前 , 2F
所以說,某些人很故意
06/05 11:57, 2F
文章代碼(AID): #1Wkkfhl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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