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貨運計程車和外送在僱用關係之別

看板LAW作者 (SaltLake)時間3年前 (2021/02/06 21:53), 3年前編輯推噓4(4020)
留言24則, 4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貨車和計程車在追究僱用人責任的時候,判決論理常見到 因為那些車輛有漆上靠行公司的名稱,所以法院要求公司 負擔僱用人責任。 但是外送行業如吳柏毅和傅胖達等公司的外送員所騎乘的 機車上搭載的運送箱,也很明顯有那些公司的塗裝。那麼 那些外送公司也要承擔僱用人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5.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2619605.A.0D4.html

02/07 16:54, 3年前 , 1F
可以參考前兩年勞動部對各家外送公司與外送員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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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6:55, 3年前 , 2F
認定的討論,基本上外送公司都以無指揮監督的承攬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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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抗辯,認為外送員發生事故,公司都僅僅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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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6:56, 3年前 , 4F
不過我記得勞動部的認定比較強硬,如果有每月最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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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門檻/上線時間要求,也要在接單、送餐完成後系統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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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6:58, 3年前 , 6F
報,那就代表外送公司有實質指揮監督,應認為是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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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這時候或許就能因侵權對公司主張民法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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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6:59, 3年前 , 8F
BTW,當時的外送公司除了Deliveroo(戶戶送)因為以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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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獎勵接單上線,所以是唯一一家被認為承攬的外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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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後來錢燒光就中止台灣的服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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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1:29, 3年前 , 11F
我覺得先看你討論的是民法188還是勞基法59。民法18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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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認定上會比勞基法的僱傭關係還要寬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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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2:05, 3年前 , 13F
UberEat 跟相關平台,對於外送員沒有工作指派及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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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2:42, 3年前 , 14F
樓上就是公司派說法,但勞動部見解是僱傭關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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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5:17, 3年前 , 16F
我知道啊,也看過勞動部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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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0:19, 3年前 , 17F
光是要求你穿制服就算是指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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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有這麼偏嗎? 只要有一丁點指揮,就要求雇主負起全面的監督責任?

02/08 20:19, 3年前 , 18F
只有Deliveroo那種什麼都不管的才被認定為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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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ltlake (114.24.95.141 臺灣), 02/08/2021 20:32:13

02/08 21:23, 3年前 , 19F
民法188的僱用人連帶不以有僱傭關係為必要,只要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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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1:24, 3年前 , 20F
上認為是受僱用人指揮(制服、載有標誌之車輛)或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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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1:25, 3年前 , 21F
上有指揮監督就算,而且指揮監督是有或無,沒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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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1:26, 3年前 , 22F
差別,指揮監督的程度頂多影響責任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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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1:27, 3年前 , 23F
所以回到原先問題,現行外送員侵權,被侵權人可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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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1:28, 3年前 , 24F
公司主張僱用人連帶侵權責任?應該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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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擔心的是,外表看到的證據和內在的實質狀況,在「所有的」情況下都一致嗎? 畢竟我們談的是僱用人責任,而不僅是食品外送公司對外送員責任。 ※ 編輯: saltlake (114.24.95.141 臺灣), 02/09/2021 06:06:16
文章代碼(AID): #1W7fzL3K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