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物權與管轄權

看板LAW作者 (摸光)時間3年前 (2020/11/16 18:21),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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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豁免幾乎全是實務運作的成果,基本上就是嘗試從一堆案子抽象化出特定要件。 這三張圖中討論的的管轄權豁免指的是司法管轄權的豁免,意即國家不能將他國置於其 司法之下。基本上可以當作原則豁免,特定狀況例外。 例如A國在B國修繕使館,在主權平等的保護之下,B國的承包商無法從不具管轄權的B國 法院獲得救濟。但這樣的結果無法被接受,所以實踐上常見商業行為為例外。 圖一紅線整段指的是,除了公共債務,行為若是私人也能從事的商業行為,不具主權豁 免。但因為公共債務涉及到主權行使,有主權豁免。紅線這句只是用來排除公共債務。 圖一、三藍線並非專指物權。 圖一是指在特定的兩種狀況下,絕對豁免與限制豁免兩說都認為行為不具主權豁免。 圖三是指美國內國法對商業行為具有管轄權的明文(圖三)。 ※ 引述《onijima (jin)》之銘言: : 這單元是談對於管轄權的豁免 : 所以能理解敘述國家不能成為被告的思考邏輯 : 但但圖一藍線針對物權說不具豁免 : 圖三藍線又變成有管轄權是什麼意思? : 為什麼談國家的管轄豁免需要談物權? : 圖一/三的藍色劃線內容又有什麼不同? : 謝謝 -- Sent from my B.B.Cal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40.1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5522101.A.588.html

11/16 23:32, 3年前 , 1F
你是要考外交特考嗎?
11/16 23:32, 1F

11/16 23:32, 3年前 , 2F
不然考司律的話,國公通常會放掉,國私也不會像你研究
11/16 23:32, 2F

11/16 23:33, 3年前 , 3F
到這種地步。
11/16 23:33, 3F

11/18 09:50, 3年前 , 4F
還好啦,有專門研究的教授,也就有人有興趣。不過,專
11/18 09:50, 4F

11/18 09:50, 3年前 , 5F
門到看不懂就是
11/18 09:50,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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