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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物權與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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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單元是談對於管轄權的豁免
所以能理解敘述國家不能成為被告的思考邏輯
但但圖一藍線針對物權說不具豁免
圖三藍線又變成有管轄權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談國家的管轄豁免需要談物權?
圖一/三的藍色劃線內容又有什麼不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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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126.22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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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nijima (220.128.126.220 臺灣), 10/27/2020 06: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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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会员国代表
第十一节. 出席联合国之主要及附属机关及其召开会议之各会员国代表,于其行使职
务时,及其开会处所之往返途中,应予以下列各特权及豁免。
(甲)豁免拘捕或拘押及其私人行李之被扣,以及对于其以带便资格所发言之言论及
一切行为,豁免任何诉讼:
(乙)其一切文书及文件为不可侵犯者;
(丙)使用密码之权,及以外交邮差或密封邮袋收发文书或函件之权;
(丁)其本人及配偶于其执行公务所至或经由之处,豁免关于移民禁律,外侨登记,
或公民服务之适用;
(戊)关于货币或外汇之限制,应予以给予他国政府代表负临时使命所享之同样豁免
及便利;
(己)其私人行李应予以给予外交使节之同样豁免及便利,及
(庚)诸凡其他特权,豁免,及便利与上述各项不相衡突而为外交使节所享有者,但
对于进口品物(除其私人行李之一部分外)不得请求豁免关税,消费捐或营业税。
第十二节. 为执行其任务时,得有绝对言论自由及行动自由之保障起见,出席联合国
各主要及附属机关,及由联合国召开会议之各会员国代表,凡有关其执行职务之一切行动
及言论而生之诉讼所予豁免者,于其不担任会员国代表时,仍继续予以豁免。
第十三节. 税捐之负担以居住为条件者,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出席联合国之主要及附属
机关及联合国所召开会议,因执行其公务而居住于一国之时间,应不予计算为居住期间。
第十四节. 赋予会员国代表之特权及豁免并非为私人利益,而保障其得自由执行有关
联合国之公务而设。故引用豁免而有碍司法之执行而对该豁免予以弃权并不有背赋予豁免
之原意时,则会员国不但有权且有责任对其带表所享之豁免权表示弃权。
第十五节. 第十一,第十二,及第十三节之规定不得由某国人民引用以对抗其本国当
局,或为该国代表或曾为代表者。
第十六节. 本条内所称代表包括各代表,顾问,专门委员及秘书而言。
我想確認一下
這第15條和綠線畫起來的是一樣的沒錯吧?!
因為主詞不同怕搞錯
※ 編輯: onijima (220.128.126.220 臺灣), 10/27/2020 07:42:12
※ 編輯: onijima (220.128.126.220 臺灣), 10/27/2020 07: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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