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從刑法導出臺電員工是公務員?

看板LAW作者 (justice)時間3年前 (2020/09/05 14:31), 3年前編輯推噓4(405)
留言9則, 4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MrTaxes (稅務專家)》之銘言: : 刑法第10條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因為看到一個題目是關於電表上的封印是否屬於公文書, : 那麼前提是,臺電的員工必須是公務員。 : 而依行政法的分類,台電公司屬於國營事業,並非政府機關, : 所以可以排除刑法第10條第1款前段。 : 而台電從事供電的業務並非是機關依法委託,而是台電本身的業務, : 所以也可以排除第2款的定義範圍。 : 那麼台電員工是"依其他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嗎? : 請問是依甚麼法令? : 而所謂的法定職務權限,是否限於公權力行為? 私經濟行為也算嗎? : 請問大家的看法...謝謝 先講結論 (1)台電供電行為係私經濟行為,非公權力行使事項。另外台電承辦業務者,亦不是政採 法規範之行為,故非屬授權公務員。 (2)台電員工製造電表封印部分,因非屬公務員,其封印為私文書。 (3)身分公務員部分,95年後不是。 以下判決內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重上更(三)字第 210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告行為後,依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及實務見解,因臺電公司為公營事業 機 關,其從事公司職務之人員,固認為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惟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 布之刑法(下稱新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已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偻依法令服 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易言之,臺電公司雖為公營事業機關,惟係依公司法組織, 其員工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自不屬於新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 一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類型; 至是否屬同條項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類型,宜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 之處理權限而定;按臺電公司供應電力予社會一般大眾(包括公司、工廠等),乃按雙方 合意之供電契約,復由臺電公司依用電客戶每月使用電量核計電費,究之乃屬「私經濟行 為」,而非「公權力行使」之事項,且臺電公司承辦此業務者,亦非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承 辦、兼辦或監督採購行為,自亦非屬「授權公務員」類型;而按刑法上之公文書,依新刑 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是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區別,需視 其是否為公務員基於職務所製作而定;按電表封印,正反兩面刻有「臺電」字樣,顯為表 示該電表已經檢驗加封,為正確計算供電的標準,鉛質封印并非表內機件,而為表示一定 用意之符號;惟臺電公司固為公營事業機關,然其從事公司職務之人員(指單純之供電) ,應認為非新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已如前述,因之,該封印雖為臺電公司服務人員所製 作,表示一定用意之符號,究之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同法第二百十條之 私文書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6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9287509.A.23E.html ※ 編輯: justicesword (39.10.62.45 臺灣), 09/05/2020 14:35:27 ※ 編輯: justicesword (39.10.62.45 臺灣), 09/05/2020 14:36:07 ※ 編輯: justicesword (39.10.62.45 臺灣), 09/05/2020 14:37:01

09/05 14:40, 3年前 , 1F
謝謝...我看到的公文書是民國六十幾年的決議見解,新的比
09/05 14:40, 1F

09/05 14:40, 3年前 , 2F
較合理...
09/05 14:40, 2F
※ 編輯: justicesword (39.10.62.45 臺灣), 09/05/2020 18:31:48

09/06 07:48, 3年前 , 3F
刑法上公務員這個東西見解跟法條都修了很多次
09/06 07:48, 3F

09/06 07:49, 3年前 , 4F
如果看到舊決議舊見解會沒有任何參考價值...
09/06 07:49, 4F

09/06 10:34, 3年前 , 5F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這出來都
09/06 10:34, 5F

09/06 10:34, 3年前 , 6F
多久了。 XD
09/06 10:34, 6F

09/06 10:59, 3年前 , 7F
非法律本科出身很容易看到奇怪的(修法前)考古題啊...
09/06 10:59, 7F

09/06 11:19, 3年前 , 8F
還有108年第5次
09/06 11:19, 8F

09/06 13:15, 3年前 , 9F
感謝樓上補充!
09/06 13:15, 9F
文章代碼(AID): #1VKp3L8-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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