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拋棄繼承通知書問題

看板LAW作者 (水瓶雙魚)時間4年前 (2019/08/12 13:27), 編輯推噓0(0026)
留言26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爸爸的母親最近過世,因他們上一輩很亂,不清楚有沒有留下什麼負債 所以我們家想要辦理拋棄繼承 辦理拋棄繼承時,必需得通知其它繼承人我們要拋棄 爸爸有另外三個兄弟姐妹,但我們不知另外三個的地址, 而且有一個似乎是在國外工作,可能二三個月才回台灣一次 想請問 1.另外三個的地址是否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調戶籍地址? 2.長期在外工作的人如果一直沒人收通知函,我們收不到回函該怎辦呢? 3.我媽媽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還是只要我爸跟我及我哥辦理就好?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68.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5587679.A.735.html

08/12 15:04, 4年前 , 1F
已經修法改成都是限定繼承,除非確定有很多債務……
08/12 15:04, 1F

08/12 15:04, 4年前 , 2F
抑或為了方便某繼承人處理祖產,否則沒必要拋棄繼承。
08/12 15:04, 2F

08/12 15:06, 4年前 , 3F
若辦理拋棄繼承,有優先繼承權的都要辦理。
08/12 15:06, 3F

08/12 15:07, 4年前 , 4F
爸爸的母親>你爸爸媽媽辦即可,你們小孩不必辦。
08/12 15:07, 4F

08/12 15:08, 4年前 , 5F
父母有一方不在,你們小孩才要辦,而且每一個都要。
08/12 15:08, 5F

08/12 15:17, 4年前 , 6F
爸爸的母親就他祖母,他祖母過世跟他媽有什麼關係....
08/12 15:17, 6F

08/12 15:18, 4年前 , 7F
她媽又不是繼承人
08/12 15:18, 7F

08/12 15:24, 4年前 , 8F
對齁,只有爸爸要拋,媽媽不用。
08/12 15:24, 8F

08/13 14:00, 4年前 , 9F
一點要注意,如果你爸那代都拋光了,你和你哥就也要拋
08/13 14:00, 9F

08/13 14:10, 4年前 , 10F
應該不用,是有人過世才要吧?
08/13 14:10, 10F

08/13 14:11, 4年前 , 11F
如果爸爸那代已經拋棄,子女這代還要拋棄,未來呢?
08/13 14:11, 11F

08/13 14:11, 4年前 , 12F
每一代都要拋棄一次嗎?
08/13 14:11, 12F

08/13 14:12, 4年前 , 13F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 同時也是拋棄 "代位繼承"
08/13 14:12, 13F

08/13 14:13, 4年前 , 14F
拋棄(自願) =/= 喪失(被迫)
08/13 14:13, 14F

08/13 14:49, 4年前 , 15F
看到有人不懂裝懂就覺得無言
08/13 14:49, 15F

08/13 14:52, 4年前 , 16F
怎麼會有未來呢??.......繼承在人死掉時就已經發生,現在
08/13 14:52, 16F

08/13 14:52, 4年前 , 17F
繼承已經發生,所有繼承順序都已經確定,而拋棄繼承有時
08/13 14:52, 17F

08/13 14:54, 4年前 , 18F
效,後順位在知道自己繼承時才有拋棄問題,他爸那代拋棄
08/13 14:54, 18F

08/13 14:54, 4年前 , 19F
輪到孫子輩,孫輩也拋完輪到曾孫輩,無曾孫輩則繼承順位
08/13 14:54, 19F

08/13 14:55, 4年前 , 20F
就到被繼承人父母,若無則兄弟姐妹,若無則祖父母
08/13 14:55, 20F

08/13 14:56, 4年前 , 21F
都沒有就無人繼承,若有財產就歸國家。
08/13 14:56, 21F

08/13 16:07, 4年前 , 22F
就有人愛不懂裝懂啊 還未來咧 無言
08/13 16:07, 22F

08/13 19:26, 4年前 , 23F
是有多怕大家不知道你是分身要急著推文= =?
08/13 19:26, 23F

08/13 23:09, 4年前 , 24F
不懂裝懂的人真的滿可悲 至於無端誣指別人是分身的人
08/13 23:09, 24F

08/13 23:09, 4年前 , 25F
只是在秀下限罷了
08/13 23:09, 25F

08/13 23:20, 4年前 , 26F
確定要拋棄就趕快辦,通知書的問題之後再解決
08/13 23:20, 26F
文章代碼(AID): #1TKFZVSr (LAW)
文章代碼(AID): #1TKFZVSr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