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互相提告問題

看板LAW作者 (職業被告)時間4年前 (2019/08/02 01: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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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這篇是因為原文二樓的推文XD ※ 引述《Awoei (1271天)》之銘言: : 因去年與人發生車禍互有受傷,板上網友建議在刑事告訴期快到時再去提告,我就在告訴 首段就很多問題點。 1,互有受傷,為何沒和解? 2,對方不理,才有必要在告訴期限內提告,但文中敘述看不出,對方不理嗎? 3,為何網友會建議告訴期快到才提告,是否另有原因? 4,交通事故鑑定責任比? : 期前2天跳過當初承辦員警而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後來當初承辦的員警也聯 這段也很怪。 1,為何要強調跳過當初承辦員警? 是員警有問題?還是自己有問題? 2,如果跳過當初承辦員警(刻意),怎又是當初承辦員警筆錄? 可見有問題的可能不是員警(或體系爛透了?)而是自己比較有問題? : 絡我做完筆錄,並告知我也會聯絡對方來做筆錄,就在剛剛,員警又通知我需要再做一次 : 簡單的筆錄,因為對方也向員警說要對我提告過失傷害罪,想請問這樣對方提告還會成立 : 嗎? 如果他是在法律追訴期內提告,能成。 除非第一時間沒通知到他、或承辦員警跟他都沒概念。 如果超過追訴時效,承辦員警應該不會沒事找事約你談心聊是非吧? : 確定我是在告訴期前提告的,而對方是超過半年才提告。 後面的確定是怎麼個確定法= =? : 求點解 -- 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3.94.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4681712.A.EEE.html
文章代碼(AID): #1TGoNmx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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