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契約中的不可歸責及期待可能性問題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時間5年前 (2019/05/05 00:02), 5年前編輯推噓-5(2720)
留言29則, 10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在此先感謝各位的回應 若有建議也可回信報價 公費學契約第一條明訂: 「第 一 條 公費生至遲不得超過101 年8 月31 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 留學,逾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而公費生於期限前因發現病況住院住療而無法如期出國,機關因此令公費 生放棄資格,是否適當? 公費生若主張1.不可歸責及2.無期待可能性, 是否為有理由? 1. 行政程序法149條準用民法230條: 「第 230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2. 於出國期限前發現病況住院,已無期待可能如期出國,契約中如期出國義務受到 限制或消滅 。 按期待可能性原則已逐漸被認為係公法上獨立之原則,且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 基於此原則,所有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對人民而言,必須具有期待可能性; 如依當時之客觀事實,無法期待當事人遵守規範,則該規範即不具期待可能性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9 月版,頁 80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判字第 938 號判決參考) 又凡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 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 是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 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否則不 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 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Zumutbarkeit)原則  ,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參閱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1版,頁 64-65,三民,2010年9月;陳清秀,行政法的法源,收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頁    136-137,2000年;葉慶元,期待可能性於行政法上之適    用,收於: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頁314-342,1997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簡上,85判決參照) 反方論點: 1.民法230條非強制規定,契約中可以特約排除,契約中第1條已有排除民法230條適用。 2. 生病住院屬個人因素,仍屬可歸責因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41.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6985730.A.9D9.html

05/05 01:08, 5年前 , 1F
又是你
05/05 01:08, 1F
造成您任何困擾嗎

05/05 04:20, 5年前 , 2F
不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只想找律師代出庭,然後又
05/05 04:20, 2F

05/05 04:20, 5年前 , 3F
在法律版問免錢的,這行政訴訟齁,顆顆……
05/05 04:20, 3F
尋求專業之餘也希望有機會多聽其他意見 有建議也可來信報價

05/05 07:57, 5年前 , 4F
適當/沒有理由
05/05 07:57, 4F

05/05 08:07, 5年前 , 5F
生病不是無敵星星
05/05 08:07, 5F

05/05 09:14, 5年前 , 6F
你的委任律師同意你把這些內容po在公開版上接受各方評
05/05 09:14, 6F

05/05 09:14, 5年前 , 7F
論嗎?
05/05 09:14, 7F
這是個人想法 會拿去問律師喔

05/05 13:15, 5年前 , 8F
無期待可能性是指你無法繼續負擔義務,那之前所給的權利
05/05 13:15, 8F
想說當時無法期待如期出國 但之後可以出國

05/05 13:15, 5年前 , 9F
和優惠當然可以收回啊......
05/05 13:15, 9F
想說是否可能主張誠信原則 因為是屬被告可得而知卻不知的過失...

05/05 13:18, 5年前 , 10F
國家花錢培育你的前提是你之後要為國家效力。如果你無法
05/05 13:18, 10F
治療完畢可以出國留學及為國家效力 但被告宣稱取消資格?

05/05 13:19, 5年前 , 11F
為國家效力。為什麼你覺得你不該把國家給你的資源還回去
05/05 13:19, 11F

05/05 13:19, 5年前 , 12F
05/05 13:19, 12F

05/05 13:46, 5年前 , 13F
因為就有時間限制啊。國家【現在】因為某人材不足所以需
05/05 13:46, 13F

05/05 13:46, 5年前 , 14F
要訓練一批人材。結果花費資源培養的人材學成後因為個人
05/05 13:46, 14F

05/05 13:46, 5年前 , 15F
因素說可能要十年二十年後不一定才能為國家效力。那當然
05/05 13:46, 15F

05/05 13:46, 5年前 , 16F
不合當時約定啊。
05/05 13:46, 16F
事實上機關當時有同意延後出國,公費生也於102年出國,但這是一個假設的問題,想知道 若機關一開始因公費生住院即堅持依照第一條解除契約,是否為適當。感謝。

05/05 14:23, 5年前 , 17F
你爽就好
05/05 14:23, 17F

05/05 17:33, 5年前 , 18F
100%適當
05/05 17:33, 18F

05/06 10:37, 5年前 , 19F
總之,從前面跟後面的文章加總起來
05/06 10:37, 19F

05/06 10:37, 5年前 , 20F
不外就是想主張既然可以一開始同意延後出國
05/06 10:37, 20F

05/06 10:38, 5年前 , 21F
所以這張契約書要一直 有效到 人死了 為止吧
05/06 10:38, 21F

05/06 10:39, 5年前 , 22F
前面延過一次,所以中間留學生中斷學業,也要求一直延期
05/06 10:39, 22F
106年已提出復學 並沒有要求一直延

05/06 21:31, 5年前 , 23F
誰知道會不會再生病?
05/06 21:31, 23F

05/09 22:12, 5年前 , 24F
不是有委任律師了 這些問題你該和你的委任律師討論吧
05/09 22:12, 24F
和律師討論前想和大家討論 :D ※ 編輯: uhottle (118.168.140.117), 05/10/2019 06:52:10

05/10 21:10, 5年前 , 25F
大家也都說過了啊......
05/10 21:10, 25F

05/10 21:42, 5年前 , 26F
和大家討論(X) 希望大家贊同(O)
05/10 21:42, 26F

05/12 00:21, 5年前 , 27F
真的好委屈辛苦你了 :D
05/12 00:21, 27F

05/14 07:13, 5年前 , 28F
其實我蠻希望看到他繼續更新的
05/14 07:13, 28F

05/23 12:27, 5年前 , 29F
生病不算不可歸責......真的嗎?
05/23 12:27, 29F
文章代碼(AID): #1SpRU2dP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