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動契約-懲罰性違約金

看板LAW作者 (Ken)時間5年前 (2019/04/29 15:30), 編輯推噓3(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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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S79 (一米六五)》之銘言: : 大家好, : 公司為了讓條款完善所以請了律師擬訂新的勞動契約,裡面我認為最難同意的條款如下: :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責任 :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甲方得據以終止本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並應 : 給付年薪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 我們公司的最大掌權人表示,這份契約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因為之前發生過其他員工犯錯 : 不認帳的情形,所以希望起嚇阻作用所以訂了這項條約。但身為領微薄工資的員工,要是 : 真的簽約後發生了什麼非故意為之或被故意扣上的錯誤,自己只能摸摸鼻子賠上年薪三倍 : 的違約金?這樣合理且合法嗎?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 除了這項條款的問題外,公司只有發放一份勞動契約,盯著員工簽完就回收,這樣是否違 : 法呢? : 最後,如果勞方代表選舉由資方指派,會觸犯到那些條款呢? : 契約連結: : https://www.dropbox.com/s/7txktglsvark89o/Labor%20Contract.pdf?dl=0 : ***版主不好意思如果我發錯版請告知我刪文或直接刪文,謝謝,辛苦了!*** 針對你的疑問對你做回答 關於違約金要設多少都可以, 我今天老闆開心設300萬都可以, 當然也不是設多少,到時候就算真的有違約情況就罰多少 還是要以公平契約原則 簡單說,我弄壞一個公司物品價值只有3萬元 或者公司虧損只有3萬元, 結果要求賠償300萬就是不合理且不公平 走到民庭或者調解法官就會把這300萬打到骨折 所以老闆說防小人概念正確 再來我到你們勞動契約內有關調動這條 雖然有這條但這條的原則還是得合法於調動五原則內 當雇主有符合調動五原則的法令情況下去做調動 而員工不願意的情況下才會有衍伸出這條 現行的企業通常不會將勞動契約給員工 因為 1.這幾年勞保黃牛的介入 2.許多違約金的懲罰寫爽的而已,根本不在公平契約內 3.員工對於法令的不熟導致回家假如一直看勞動契約會越想越不對勁 您說的勞方代表指的應該是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吧 勞方代表以現行企業的作業都是 推派出幾位人選出來做選舉 當然也是有地下作業的 但是經過人選選舉出來後的都是合法的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02.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6523045.A.772.html

04/29 17:51, 5年前 , 1F
我認為此契約資方要的只有兩樣。1.是商業創作侵權賠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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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遣散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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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樓主真的洩密 甚至損害雇主權益 理應保障甲方權益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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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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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說此契約 乙方要負擔甲方律師費,甚至同意甲方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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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需要合理調動,如果違反規定賠償三倍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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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甲方:只要每天調動你桃園 台中 台北 原PO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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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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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五原則要考量員工的家庭因素 員工如因家庭因素無法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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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那你舉的例子情況下勞工可主張不當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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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覆!但假設這份合約是勞資調解委員會的律師所擬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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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用賠300萬,30萬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對我來說,這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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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資方的盾牌兼武器,勞方只能接受是要付1%還是100%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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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連對方的律師費等費用也要一起負擔。如果我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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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負責,但假設錯誤的根本原因不在於我,我當然不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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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被一口咬定我就是那種犯錯不認帳的人,資方拿出這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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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我還能有任何的勝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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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是認為,員工本來就有權擁有自己簽過的合約書,如果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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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留底,當發生狀況時才發現合約的不合理就是真的死無對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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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02:53, 5年前 , 21F
就算將來官司打贏,員工請的律師所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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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賭老闆將來會怎樣解釋契約的一個現在樣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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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給你的契約上面印"一式兩份",實際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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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防小人,員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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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現在勞工拿了契約回家越想越不對勁,所以? 古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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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現在,老闆簽了合約回家越想越不對勁,然後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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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加定一堆有的沒有的利己規定,數不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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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02:58, 5年前 , 28F
好奇的是,公司掌權者聲稱的防君子不防小人,倘把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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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到本契約裡面,不知會有甚麼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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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ngWbT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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