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飯局妹騙吃飯算詐欺嗎?

看板LAW作者 (漩渦鳴人)時間6年前 (2019/03/28 07:46), 6年前編輯推噓1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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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101 (悲傷滷肉飯)》之銘言: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上易 字第 869 號刑事判決 二、陳昕琳於原審準備程序為認罪答辯之前,雖一度陳稱:我會 向孟員嶠虛構母親要換心、父親要換肝等不實情節,是因為 想要博取他的關心,希望他不要跟我講他的其他女友的事情 ,也想要試探他還愛不愛我,我沒有要詐欺的意思,我只是 隨口講了目前需要款項的數目,他自己就匯款給我了;加上 我不懂法律,當時一直認為我們2 人之間是夫妻的關係,他 會照顧我一輩子,覺得他這樣是資助我金錢,所以也沒想過 要還錢給他,我覺得這樣不算詐騙云云。惟查: (一)所謂「事實上夫妻」者,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 同生活的實質,且社會上一般也承認其為夫妻,但因未踐行 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尚不承認其為正式的夫妻關係而言。 在不違背現行婚姻制度的本質下,對於事實上已營夫妻共同 生活的男女因權益衝突而涉訟時,應得類推適用民法夫妻關 係的相關規定,以資解決;反之,如果一方明知他方有配偶 而仍與之交往,而且沒有婚姻意思,更沒有夫妻共同生活的 實質,而僅是互取所需、享受一時歡愛時,即難以認為屬於 「事實上夫妻」。在現行婚姻制度都有分別財產制,也就是 夫妻之間並非必然同居共財的情況下,縱然男、女朋友間感 情甚篤,因個人財產有別,感情因素即不是可作為合法占有 他人財產的正當理由。 (二)本件陳昕琳於交往前,已知悉孟員嶠有配偶,已如前述;2 人交往期間也沒有婚姻意思,更沒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 而且,陳昕琳於105 年10月31日與案外人溫忠平結婚(2 人 於106 年11月23日兩願離婚,這有陳昕琳戶籍謄本在卷可證 ,原審卷第171 頁),孟員嶠並不知此情;何況陳昕琳辯稱 :「希望他不要跟我講他其他女友的事情」,可見她知悉孟 員嶠另有其他女友。由前述各項情節可知,陳昕琳、孟員嶠 2 人僅是互取所需、享受一時歡愛而已,則參照前述說明所 示,2 人即不是「事實上夫妻」。再者,如果陳昕琳虛構前 述不實情節的目的,只是單純為博取孟員嶠的關心或試探孟 員嶠的心意,她僅需提及家人或自身有何值得孟員嶠同情或 關照之處即可,實毋庸虛偽陳述父母生病情節,並一再提出 具體的款項需求,使孟員嶠陷於錯誤而匯款。又陳昕琳為62 年生、學歷為大學畢業(這有她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 在卷可證,原審卷第119 頁),而且她自承為珠寶商(原審 卷第197 頁),則她於實行本件詐術行為之際,顯有相當的 社會閱歷,她對於上述人情事理,自無不知之理;如果她自 信取得孟員嶠的財產為正當,大可直接向孟員嶠要求金錢照 顧她的生活即可,無須迂迴編造不實情節使孟員嶠陷於錯誤 而交付款項。何況孟員嶠確實是因誤信陳昕琳所虛構的前述 不實情節,因而3 次分別匯款;而且陳昕琳對於孟員嶠所匯 款的金額,也毫無所拒,她確實有利用上述虛構不實情節, 以訛詐孟員嶠金錢之意,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的 主觀犯意甚明。是以,陳昕琳前述所為的辯解,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由前述孟員嶠的供述及相關書證,足以佐證陳昕 琳的自白核與事實相符,陳昕琳於原審審理時一度辯稱:「 當時一直自認我們2 人之間是夫妻的關係,他會照顧我一輩 子,覺得他這樣是資助我金錢,所以也沒想過要還錢給他, 我覺得這樣不算詐騙」云云,顯然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 採信。是以,本件事證明確,陳昕琳的各次犯行都可以認定 ,都應依法予以論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51.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3730376.A.5E7.html

03/28 09:06, 6年前 , 1F
美魔女跟飯局妹的金額及手段都有極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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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08, 6年前 , 2F
如果飯局妹被不同的人以同樣事實提起告訴的話,久而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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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被起訴及判刑的機率會愈來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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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13, 6年前 , 4F
受害人每次都被帶到同一間店、吃一頓飯每次消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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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13, 6年前 , 5F
六千塊,吃完飯後就封鎖一切不見彈,受害者多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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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一般人通常觀念,不會覺得這有詐欺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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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28, 6年前 , 7F
同樣的行為前幾次都無罪,後面判有罪的法官才是有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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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31, 6年前 , 8F
不會啊 錢是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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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42, 6年前 , 9F
不能因為金額龐大或是次數頻繁就認定是詐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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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53, 6年前 , 10F
就算認定飯局妹這種手法是詐術,但陷於錯誤這部分要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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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53, 6年前 , 11F
解,認為吃完飯必定可以發生不正常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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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1:44, 6年前 , 12F
能打的點,大概就是飯局妹跟店家之間有回扣這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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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1:46, 6年前 , 13F
就算刑法不行,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應該還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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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拿來制裁這種不當的攬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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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2:21, 6年前 , 15F
這都能制裁的話酒促或是酒店小姐不是死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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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2:24, 6年前 , 16F
美人飯局不行,女僕餐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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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2:31, 6年前 , 17F
K大說的貼切,酒店小姐案例比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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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2:39, 6年前 , 18F
上女僕餐廳會讓你有情侶、夫妻的錯覺? 一頓飯錢頂多攤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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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2:39, 6年前 , 19F
裝潢成本但也不會到數千數萬啊,更不會訴苦需錢孔急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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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2:39, 6年前 , 20F
心人士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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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3:00, 6年前 , 21F
消保法公平法主要是處罰企業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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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3:33, 6年前 , 22F
那美人飯局會讓你有情侶夫妻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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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9:11, 6年前 , 23F
這案例是因為美魔女謊稱父母生重病急需錢才被定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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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9:12, 6年前 , 24F
不是因為金額大. 她如果都沒有說謊應該就不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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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1:47, 6年前 , 25F
你覺得因為謊稱父母生病而給予金錢援助,這事情本身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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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1:47, 6年前 , 26F
換取什麼相對應的交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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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3:10, 6年前 , 27F
以【謊稱】使其陷於錯誤。不就是符合詐欺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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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8:55, 6年前 , 28F
詐欺要成立好歹表面上要有取財和欺騙的事實,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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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8:58, 6年前 , 29F
再說。你自己約咩說要請她吃飯,她告訴你要到某家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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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8:58, 6年前 , 30F
因為她喜歡那家。就算她跟那家店有分成,哪裡騙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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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8:59, 6年前 , 31F
就是因為那家店和她有分成,她才喜歡那家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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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00, 6年前 , 32F
本案案覺得被告可是真向受害人說了虛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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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04, 6年前 , 33F
消保法條文只罰企業沒錯,可是有學者主張只要超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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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04, 6年前 , 34F
的相同行為就符合"經常性"而是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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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45, 6年前 , 35F
分身哥。就事論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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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55, 6年前 , 36F
搞不懂別人論點就旁邊洗洗睡吧,被打臉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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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56, 6年前 , 37F
被打臉就嘴人分身,我告訴你一個祕密啦,PTT除了你以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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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57, 6年前 , 38F
是我的分身,這樣有沒有比較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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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0, 6年前 , 39F
跟你辯論沒有意義啊……。你辯論輸就會換分身裝沒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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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0, 6年前 , 40F
發文。搜尋一下你id就會看到了證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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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1, 6年前 , 41F
看不懂哪裡被我打臉,當然跟你辯無意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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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1, 6年前 , 42F
唉。你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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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2, 6年前 , 43F
被我打臉打到最近不敢出來,出來又被打臉,臉腫腫只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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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2, 6年前 , 44F
跟辯論主題無關的東西,真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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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2, 6年前 , 45F
到現在是不是還不知道你哪裡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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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oweig (42.74.119.249 臺灣), 06/08/2019 19:59:33
文章代碼(AID): #1Sd0j8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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