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公然侮辱跟恐嚇

看板LAW作者 (漩渦鳴人)時間5年前 (2019/03/10 12:02), 5年前編輯推噓1(108)
留言9則, 2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03/10 10:51, 5年前 , 1F
刑法第309條1項之侮辱,實務多會從該言論是否造成貶損他
03/10 10:51, 1F

03/10 10:51, 5年前 , 2F
人社會名譽為判斷(例如罵蠢蛋白癡等等均屬之),但有認為
03/10 10:51, 2F

03/10 10:52, 5年前 , 3F
一般三字經只是發語詞而不算。
03/10 10:52, 3F
推一下AgentDA大大說的 除了可能會被認定是發語詞以外, 另外是不是造成被害人名譽損害,有 一個存在很久的論點, 就是應該是罵粗話的人社會評價會下降。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 惟言詞是否粗俗,端賴個人之品味而定,實情往往是,被 指摘者不會因為幾句粗俗言詞就受到社會上負面評價,毋 寧反是說出此類粗俗言詞的被告,會被社會評價為品位不 佳、人品不良者,而遭致人格貶低的社會評價,如此所謂 「名譽」受損者,即非提起告訴者,反係被告?!其實, 保障言論者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 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 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特別是「有力的表述 ,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 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 ,反而另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 發生。 ... 被告以台語發音所使用之「幹你娘」、「幹 你娘老機掰」等言詞,與中國大陸人士或長期居住台灣社 會所謂「外省人」習用以北京話發音之「他媽的」言詞相 同,均係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更是傳統父權、 農業社會,倚重勞力,因而以男性為主,將女性視為男性 附庸、屬於男性財產的輕蔑表現,當對他人不滿時,潛意 識以侵害他人財產的意志,以表彰自己的支配權力,任何 人於自小的生活經驗中,或多或少均聽聞過類似言詞,其 代表台灣社會的另種深層文化,不論吾人是否認同,是否 感覺粗俗,當此等言詞充斥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多數男 性從父執輩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習慣的使用此等言詞 ,以發洩負面情緒,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男 性(甚至時下不年輕女性族群)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 幹你娘」等三字經或五字經語言,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 的主觀意欲,更難謂有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此可次 被告於如附表一10次行為幾乎均有三字經、五字經等言詞 ,顯見這已經是被告每次講話前的必然用字,本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開庭時也不時習於使用此等言詞以發洩其不 滿情緒,足認已如同口頭禪般而不自覺。就在場聽聞被告 口出此等言詞者而言,本件名譽遭貶損者,無寧反係說出 如此粗俗不堪入耳言詞之被告,而絕非告訴人。而被告主 觀上認為遇見這樣的鄰居,是自己的不幸,因而在抱怨女 友與告訴人之餘,始口出此等「三字經」、「五字經」, 其確係真實陳述自己內心之感受,此等用詞,除均係用以 宣洩積怨等不滿情緒,後者用詞更係植基於認為告訴人挑 撥其與女友的事實,致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總 之,法律上不應處罰真心說出自己內心感受話語之人,即 使這些言詞因為言者的涵養、修辭而多麼不悅。被告在走 廊上口出此等言論,先不論人待在房內,始終未與被告相 見面的告訴人是否會有情感受損,即令有此等感覺,至多 僅生民事上賠償請求權,國家實無理由動用刑罰權介入。 在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告訴人因而有名譽受損下,自不得 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相繩。 -- ※ 編輯: showeig (118.171.148.128), 03/10/2019 12:33:17

03/11 02:29, 5年前 , 4F
你好,撇除三字經等字眼,還有被罵臭俗辣,且旁邊有計程車
03/11 02:29, 4F

03/11 02:29, 5年前 , 5F
司機在場,他的辱罵聲連隔壁超商店員都有聽到,這樣算成立
03/11 02:29, 5F

03/11 02:29, 5年前 , 6F
嗎?
03/11 02:29, 6F

03/11 09:19, 5年前 , 7F
告就對了....至於旁人就看對方願不願意出來當證人
03/11 09:19, 7F

03/11 09:20, 5年前 , 8F
當然,今天又反過來說,對方是否清楚當下行為? 你說酒醉了
03/11 09:20, 8F

03/11 09:21, 5年前 , 9F
那行為算不算精神耗弱下所為
03/11 09:21, 9F

03/11 09:22, 5年前 , 10F
就像你講的,他當時跟你完全無任何的事件交集
03/11 09:22, 10F

03/11 09:22, 5年前 , 11F
就直接脫口五字經,那算不算對你人格名譽減損?
03/11 09:22, 11F

03/11 09:23, 5年前 , 12F
還是單純的情緒宣洩?
03/11 09:23, 12F
文章代碼(AID): #1SX8nWC0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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