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釋字748號中,民法相關規定有沒有違憲?
釋字748號中,民法相關規定有沒有違憲?
如果有違憲,為什麼不依憲法171條規定處分?
如果沒有違憲,解釋文中對民法相關規定的處分法源依據是什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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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因為真的看不懂究竟有沒有違憲。
解釋文好像有又好像沒有。
理由書也好像有又好像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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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大:違憲的法律可以不失效?!可以說得更清楚嗎?
※ 編輯: amistad, 12/17/2018 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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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大:
1. 如果民法失效,為何不比照其他違憲法律釋憲案依憲法第171條,針對違憲條文直接
訂失效範圍與失效日期?
2. 兩年期限到,為何又可要求行政機關依據違憲失效法律,執行業務?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
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編輯: amistad, 12/17/2018 1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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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大:
保障同婚不可以踰越憲法與三權分立賦與大法官的權限,否則就是災難。
今天用保障同婚要求立法院立法,甚至時間一到就可以拿釋憲文取代法律,
明天也可以如法炮製,那要代議立法權做什麼?直接菁英立法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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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
我的想法是傾向以民法第1條與憲法第23條保障同婚權力。
※ 編輯: amistad, 12/17/2018 11: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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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民法第一條(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
依法理。」
這是我想到法律沒有規定,在不宣告法律違憲,卻又可以保障同婚的解釋。
我的想法當然是比較粗淺直覺,比不上各位大大。
如果侵害權力如此嚴重,為何不直接宣告違憲失效?
另外,您的意思是就我國體制,大法官可以造法?可以請問法源依據是什麼?
或是大法官只要覺得有需要,不需要法源依據就可以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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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之意旨有違。"
這是對於同性之間有規定還是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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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大:
就我認知,憲法賦予大法官解釋權力,並可依憲法宣告法律或命令無效。
憲法171~173條。
所謂法官造法爭議,也大多侷限在法律解釋與失效期限之宣告。
但是直接用解釋文去替代現行法律,是合乎憲法授權範圍?憲法基本權保障在171條呈現。
法官可以無視憲法法定授權,而直接造法?這樣還符合我國權力分立制度?
那我國權力分立制度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我不清楚的就是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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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大:
我的理解,權力分立的重點在於制衡,就是因為權力集中缺乏有效制衡
,才容易導致侵害基本人權。
倘若今天我們容許這樣運作模式存在,某一天,大法官覺得某一條法律需要修改,
是否可以製造某一關係人依法提起大法官釋憲,再由大法官依其見解造法。要求
立法機關限期依其意旨立法,或行政機關依其解釋文修正後法律職行。
受理釋憲與釋憲都由大法官決定,而現行制度並沒有針對大法官解釋結果有任何
救濟管道,這樣導致大法官權力凌駕立法權與行政權之上。
國家有依法限制人民權力的能力,也大部分的權利侵害都是法律不當侵害,宣告
不當侵害法律無效,是憲法大法官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源依據。
因此,憲171條才僅賦予大法官宣告法律失效,而非自造。
※ 編輯: amistad (140.96.85.1), 12/17/2018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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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1. 回到原PO,男生大便有沒有違憲,違憲就作違憲處分,不違憲卻又
新增女生可以大便的依據是什麼?
2. 解釋前後適用對象由一開始男生,便成男女生都適用。適用對象改
變,算不算修改法律?算不算造法?而我認知大法官修改法律的方式只
有宣告無效。
3.大法官並非使用我的見解,而是採取婚姻相關規定位保障同性與憲法
意旨有違,而後要求限期修改法律,否則解釋文自動取代法律生效。
我不曉得「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
意旨有違。」算違憲還是沒違憲?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
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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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
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
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
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回到原PO 問題,
釋字748號中,民法相關規定有沒有違憲?
解釋文中「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
意旨有違。」算違憲還是沒違憲?
如果有違憲,為什麼不依憲法171條規定處分?
如果沒有違憲,解釋文中對民法相關規定的處分法源依據是什麼?
我的疑惑是,大法官沒有法源下,可以
1. 要求立法院限期修改法律。「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
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2. 限期未完成,解釋文自動取代法律生效。「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
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是符合權力分立制衡的原則?
這是我對 748號解釋的困惑,大法官可以不依法解釋,可以要求立法院依其意旨
限期立法,可以解釋文自動生效取代法律,而受過法學與邏輯訓練的先進,卻認
為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倘若今天我們容許這樣運作模式存在,某一天,大法官覺得某一條法律需要修改,
是否可以製造某一關係人依法提起大法官釋憲,再由大法官依其見解造法。要求
立法機關限期依其意旨立法,或行政機關依其解釋文修正後法律職行。
受理釋憲與釋憲都由大法官決定,而現行制度並沒有針對大法官解釋結果有任何
救濟管道,這樣導致大法官權力凌駕立法權與行政權之上。
國家有依法限制人民權力的能力,也大部分的權利侵害都是法律不當侵害,宣告
不當侵害法律無效,是憲法大法官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源依據。
事實上,如同前述,完全可以不必碰觸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憲與否,
用憲法第23條與民法第1條,就可以在大法官授權範圍內,保障同婚。而原申請
機關也是尋求大法官對同性婚姻的統一解釋。不以爭議較小的解釋卻採取這種
極度爭議的解釋,是我所不能理解。
我重申一遍,我贊成某種同婚。事實上,我也提出可行的解釋方法(憲法第23條
與民法第1條),而A大也同意這方向,所以不需要在這上面持續爭論。我所疑問
困惑,是大法官解釋與效力的法理問題,正當程序與權力分立制衡的問題。
再則,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原則上什麼都可以做,除非法律禁止。今天並非
有法律禁止女生大便,如果有,也有合憲程序,直接違憲審查宣告無效。
※ 編輯: amistad (140.96.85.1), 12/18/2018 09: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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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大
1. 我真的找不到民法哪一條有規定同性戀者不能結婚。
不能結婚跟沒有規定是不一樣的。
沒有規定就是保障不足,社會許多行為都是民法未規定,也跟
憲法人民自由有關。依同婚邏輯,民法要不眾多違憲,要不變
成多如牛毛,這樣還適合民法性質嗎?
2. 我也找不到大法官除憲法宣告法律違憲外有其他法定程序可以變更法律。
請問其他法理或法源,可以支持大法官可以在憲法明文規定下
,有自我定義違憲解釋形態的空間?
受理釋憲與釋憲都由大法官決定,而現行制度並沒有針對大法官解釋結
果有任何救濟管道,如果容許大法官恣意解釋、恣意處份,倘若今天我
們容許這樣運作模式存在,某一天,大法官覺得某一條法律需要修改,
是否可以製造某一關係人依法提起大法官釋憲,再由大法官依其見解造
法。要求立法機關限期依其意旨立法,或行政機關依其解釋文修正後法
律職行。
另外,提供你兩個不同觀點。
「同性婚不是普世人權」兩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釋憲僭越立法權
https://www.storm.mg/article/272091
觀點投書:同婚釋憲形同法官立法、法官修憲
https://www.storm.mg/article/272520
3.
憲法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律有既定的程序,大法官對法律產生的解釋,不是法律,如何拘束
行政機關?只有若依據憲法法源,才能對法律產生實質變更。而憲法
規定處理方式就我所知只有一種,就是宣告無效。
※ 編輯: amistad (101.137.148.158), 12/22/2018 00: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