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移機車、拍照檢舉
※ 引述《za9865 (☺ ☺ ☺)》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被移機車、拍照檢舉
: 時間: Wed Jul 25 20:44: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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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的機車平時上班時都停在公司後門的空地上,
: 近來一個月收到四張罰單,
: 都是被移到對面一小段(約莫一公尺長)的紅線上,
: 並被民眾自行拍照檢舉的。
: 前些日子已經針對前三張罰單申訴但沒有用,
: 直到今天收到第四張罰單,到警察局調監視器畫面,
: 針對第四張的日期,看到一個人確實把我的車移到紅線之後拍照檢舉。
: (前三張的還沒調,但都被移到相同位置,不排除是同個人所為)
:
: 警察跟家人都建議我提告,
: 並提出精神賠償,
: 請問這算是觸犯哪條罪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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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aannddyy: 哪條罪又不用你想 07/25 21:01
: 噓 Lailungsheng: 你.沒.有.當.場.問.警.察...也是累了 07/25 21:01
: 我有問啊,警察說他不知道
因為大部分都認為是民事侵權.....民事不歸警察管....
: → jaannddyy: 精神賠償倒是不用多想了,拿到對方的道歉和解金比較重 07/25 21:02
: → jaannddyy: 要 07/25 21:02
: 還在考慮要不要提告
告下去就有人挫屎了
然後之後被傳喚,就會哭哭啼啼說
"我真的不知道事情這麼嚴重"
: ※ 編輯: za9865 (114.43.130.206), 07/25/2018 21:05:52
: 推 Lailungsheng: 你是在等有強姦機車罪再告嗎? 07/25 21:30
: 推 a9301040: 你再去停車,想辦法錄影,多錄幾天,蠻賺的 07/25 21:57
用214這條,
當然,有可能你這次就會上新聞....(因為印象中好像沒有人做過)
只是,這條通常是 甲方 vs 乙方(政府公務員)
而若要實現 甲方 明知不實之蓄意行為 致 乙方 對 丙方 開出行政處分書,
造成丙方損害
個人是認為 可以用這條告發啦....
(最底下幫你整理好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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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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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甲方"明知"丙方合規停車,故意搬動造成丙方變成違規停車
(甲方行為,造成"一個不實事項")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而使乙方(公務員)見丙方車處違規狀態,
開立處分書(職務所掌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丙方無辜拿到一張處分書,損害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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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告了,記得來報告後續,~~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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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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