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扶養免除或者申請減免請益已刪文
法律大大們好,
想詢問一下免除扶養或者減免的流程,
我跟我姊35,36歲,從小我媽養大.他們在我幼稚園的時候就離婚了,
監護權在我媽手上,後來念書時到高中前,
我媽有回來跟我爸又住一陣子.
有記憶以來就是我媽養三個人,一個人全扛房租水電學雜費飯錢.
我爸在我小學就已經破產,欠銀行錢沒還,戶頭一有錢就會被銀行查扣,
有錢也沒拿回家過,他有沒有申請破產就不知道了.
我父親沒有扶養我們過,另外就是他有家暴,
我背部受傷導致後來不用當兵,牙齒也補過,
我姊跟我媽也是被爆打,有時候會見血那種,但年代已久,蒐證不易.
目前只有我請款過齒顎裂傷請過保險,
另外背部不用當兵的傷有紀錄,但不知道怎麼拿到法院當證據.
現在其實我父親日子也不會過不下去,
台中爺爺有留房子給他住,
但他就是在台北租房子不肯回去,
另外就是我跟我姊講好其實有給他飯錢.就是不多,
他現在使用我姊的戶頭,用提款卡領錢使用,
我姊會轉一些錢進去,或者他自己弄到一些會存到那個戶頭,
而他也有過一年就搞光上百萬的紀錄,
也有過回家跟大家說心臟要動手術的事情,
錢到手上就不見了,手術卻一拖再拖.
所以我們傾向讓他住老人院而不是讓他摸到錢,
如果他肯乖乖住安養院,
或者回台中爺爺的房子,吃飯水電的基本開銷我們是能負擔,
但就擔心他想要A錢去賭.
目前他申請政府補助被停了,
承辦員說因為我們三個人的平均收入超過資格,
還問他要不要告我們棄養,榮民處可以幫忙送件,
但我們明明就有去看他也有給他錢 ...
另外就是榮保處有讓他看我們的收入,
知道我們收入後,他才覺得我們給他的很少,
這樣是不是可以提告榮民處的行政人員洩漏個資?
要如何蒐證?
而我也查過
民國99年所修正的民法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
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
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
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我跟我姊應該適用這個條例,若符合資格我們要怎麼申請呢?
要自己寫訴狀到地方法院按鈴提案嗎?
或者有推薦的律師事務所?
我們不知道行情跟規則,怕遇到開價很可怕的,
麻煩指點我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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