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
上週三小弟在路邊公車站牌等公車時,遭停靠
站牌旁的自小客倒車撞上(此站牌處無候車亭
與騎樓,緊靠車道,地面標線黃實線)。該車
後保險桿頂到我小腿處但力道不大,我轉身
查看情況時發現駕駛持續倒車,情急之下我
拍打對方後車廂警示對方停車,但駕駛下車
時立刻怪罪我站在他車後方並用多句髒話
辱罵我,我當場要求報警處理並撥打手機,
站牌附近檳榔攤員工及老闆也有出來勸阻
對方,而對方在警方未到前就逃離現場。
警方處理:
我以110報案,轄區派出所回電詢問情況,
我回答上述狀況後,派出所警員要求我直接
到派出所筆錄,並未到場。
到派出所後我表明我要提告公然侮辱,肇事
逃逸,過失傷害。警方也根據車牌聯繫對方到
派出所筆錄,並讓我從六張照片中指認對方。
其中警員表示肇事逃逸包含過失傷害(此處似
乎是員警錯誤訊息或便宜行事),而我也在
當天提供甲式診斷證明給警方。
問題:
1.公然侮辱部分,由於我需要自行舉證,所以
我目前是否應該去詢問檳榔攤員工是否願意
當證人,若對方不願意,後續該如何處理?
若對方願意,我該取得對方那些資料?書面文
字或是聯絡方式或是其他?
2.我受傷極輕微,約1公分擦挫傷(掛急診驗
傷時超級不好意思,覺得自己濫用急診資源)
但由於員警未到事故現場,我猜交通員警也
懶得調閱監視器,這部分未來會否有爭議?
3.提告過失傷害部分,是否能等檢察官開庭時
一併提出?
4.若對方有和解意願,我的策略是什麼?其實
當下傷勢小到我自己也沒注意,只是被撞又
被罵很不甘心,而且對方下車時一副要揍人
的樣子(還好我漢草不錯也沒有回嗆對方)
所以立馬選擇報警提告處理。
最後謝謝各位耐心看完,如有建議煩請不吝
賜教,手機發文排版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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