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市場攤位權利
親戚有個市場的攤位,目前有些狀況無法自己經營,前陣子給朋友做做小生意,管理員根據市場法二十三條說不能給三等親以外的人經營,更不得轉租,一定要自己經營,不然要依市場法撤銷家人攤位的權利,但親戚沒有轉租,
親戚擔心這樣下去,就算身體好了,也沒有辦法有收入,年紀又大,也不可能有工作願意請他。
想問一下各位大大,可以用設籍課稅的方式和朋友辦理一起合夥暫時讓他朋友幫忙開店經營,排除這個危機嗎?資本額最低可以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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