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現場,三角警示牌請益

看板LAW作者 (yichenluo)時間6年前 (2017/12/01 19:01), 6年前編輯推噓-9(112085)
留言116則, 15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12/3 因為回覆熱烈,問題也差不多解決,就在這邊整理一下,原本文章也不刪除保留在下 我原本查到的,來自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肇事者的事,不能拿來跟警察相題並論 而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警察需擺放車輛,開啟警示燈在適當位置,必要時放置明顯 標誌或警示燈號 所以,我的事情主要是需要證明 1. 未超速 2. 警察擺放的車子位置並不足夠妥當,而無法即時看到以致與撞上 而為了證明這兩點,我需要圖片影片證據。 且depravity大大補充,對方可能會反擊,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經坡道時應減速至"隨 時"做好停車之準備 謝謝大家替我解決這次的事件,也不需要再繼續討論我是否有超速、反應力是否很差、警 示夠不夠明顯 ---------------------------------------------- 今早在高雄中山經博愛陸橋發生車禍。 發生現場是, 警察正在陸橋上處理另一件車禍,我騎上陸橋後,發現前方的警察機車,靜止在前方,並 立即緊急煞車,但依然撞上前方機車,跌落。 全身上下各種擦傷、碰撞傷、所幸沒有骨折。 我上網查到的,車禍現場必擺放三角警示牌,避免後方追撞, 因限速不同路段而擺放距離不同, 限速40公里內要放至少5公尺遠, 限速40公里以上要放至少30公尺遠, 而坡道,則要放在坡道的底端,因坡道上會有盲區。 我從醫院回家以後,和當場警察聯絡,希望請求賠償, 對方說:「在執勤車禍現場,已經擺放機車,後方紅藍警示燈閃爍,應已足夠明顯,你看 到前方有車,卻沒停下來,依然撞下去,還來向我求償?我沒向你求償就不錯了?」 我個人認為,就算視機車為三角警示,陸橋上限速40公里,對方也無擺放在前方5公尺位 置, 且我認為機車是無法取代三角警示的,如果能,那為何規定要放,閃車子的警示等就好了 且他們是在坡道(陸橋上),我的確在察覺時立即反應煞車,卻依然撞上(應該是所謂盲 區) 但對方一直仗著是警察,正在執勤,說早已處理過無數交通事故,無比清楚,這案件的處 理不能比照一般百姓的交通事故,絕對是我的錯。 當然也不是說一定要請求到賠償,我只希望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若如我所認為, 我就拿出有利證據向對方求償,若 是我錯就自己摸摸鼻子。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撞過警察的經驗?幫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40.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2126112.A.287.html

12/01 19:04, 6年前 , 1F
如果那是一個人倒在那?
12/01 19:04, 1F

12/01 19:22, 6年前 , 2F
車禍是看過失責任的 今天對方不是躺在那不能動
12/01 19:22, 2F

12/01 19:22, 6年前 , 3F
既然有餘裕可以放置三角錐而沒放 對方有一定比例的過失
12/01 19:22, 3F

12/01 19:26, 6年前 , 4F
但是還要看警車的警示燈是否無法即時看到以致於撞上
12/01 19:26, 4F

12/01 21:32, 6年前 , 5F
誰騎車車上會帶三角警示牌那種東西?
12/01 21:32, 5F

12/01 21:34, 6年前 , 6F
警用機車停在那邊應該沒錯
12/01 21:34, 6F

12/01 21:37, 6年前 , 7F
難道你要警察辦案以後先去放三角警示牌,再回頭去跟搶匪
12/01 21:37, 7F

12/01 21:37, 6年前 , 8F
槍戰嗎?
12/01 21:37, 8F
我沒有說警察做錯了什麼,我也很體諒他的狀況(不可能隨身帶這種東西),而我也不是 要來這邊討拍,我不是要大家同情我,本來,合理不合理,誰對誰錯,大家心中都有一把 尺,同一件事,永遠有人覺得會覺得合理,也永遠有人覺得不。像我,不覺得警察停車在 那邊做錯了什麼,但我同時也覺得,在爬坡時沒有辦法看清楚前方路況,直到爬上去才發 現,來不及反應而撞到是合情合理的。我非常清楚合不合理見仁見智一千種人一千種看法 ,但至於能不能請到賠償至少就不會有這麼多的答案。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59.239), 12/01/2017 22:17:46

12/01 23:35, 6年前 , 9F
沒圖,你可以報警申請肇事鑑定?
12/01 23:35, 9F

12/02 02:03, 6年前 , 10F
看不清沒有合請合理駕駛本來就應該任何情況都能停住
12/02 02:03, 10F

12/02 02:03, 6年前 , 11F
不能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12/02 02:03, 11F
如果任何在路上的靜止車輛,大家都應該應注意而未注意,則不會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 法第4條規定

12/02 02:11, 6年前 , 12F
這可能要先確認誰有責任放警示牌
12/02 02:11, 12F

12/02 08:07, 6年前 , 13F
你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啊!
12/02 08:07, 13F
我認為坡道跟平地是有差別的,如果任何在路上的靜止車輛,大家都應該應注意而未注意 ,則不會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

12/02 08:40, 6年前 , 14F
警用機車停放在後方並開啟警示燈就是在告之後方車輛前方有
12/02 08:40, 14F

12/02 08:40, 6年前 , 15F
狀況。當時若沒有這保護,你大概直接就往事故現場撞下去了
12/02 08:40, 15F

, , 16F
沒錯,他應該要放,沒放就慘了呢,我沒有說他放做錯了。但如果有放就可以了,那則不 會有規定在坡道地段需要放置在坡道底的規定。 12/02 08:40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2:44:36

12/02 13:13, 6年前 , 17F
對方違規和你該不該撞上是兩回事 你有看就不會撞上
12/02 13:13, 17F

12/02 13:14, 6年前 , 18F
跟妳沒撞上不會知道前車是無照是一樣的 不能當妳撞的藉口
12/02 13:14, 18F

12/02 13:16, 6年前 , 19F
妳都知道第四條那第三條 或"明顯警告設施"
12/02 13:16, 19F

12/02 13:16, 6年前 , 20F
你怎麼那台警告用警車那麼大沒看到
12/02 13:16, 20F

12/02 13:16, 6年前 , 21F
上法院法官會信妳小三角板就會看到的蝦話?
12/02 13:16, 21F
對你說的沒錯,如果換成警示燈我一樣會撞到,只是差在撞的東西不一樣,所以我覺得擺 放位置不夠好,而且我也不是沒在看,我是看到了煞車來不及,如果在平地我視力1.0在 小港能看到岡山的車禍,我也不會撞上,但我在坡道下無法看到坡道上的東西。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3:20:53

12/02 13:18, 6年前 , 22F
視線與個人反應不佳 你該慶幸沒出大事 而不是... = =
12/02 13:18, 22F

12/02 13:18, 6年前 , 23F
別當危險駕駛好嗎 路上有別人 = =
12/02 13:18, 23F
我的視線以及以及反應力到底是否比一般人還要差,這事情討論不完也不會有結果,不如 我做個實驗,接下來半年,在各個我認為是坡道的地方,上方擺放靜止的機車(一樣在後 面綁警示燈),我會做詳細的比對,放早中晚、北中南,如果這半年都沒有人撞到發生車 禍,我則開記者會道歉,並且不再騎機車上路害高雄市民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3:25:59

12/02 13:33, 6年前 , 24F
所以你該騎你能反應的速度 妳到底知不知道啥是安全駕駛==
12/02 13:33, 24F
在高雄平地看過無數次車禍,我也能夠反應避開,(因為老早就看到靜止的東西在前方) ,在那座橋上,我沒有超過限速40km,騎20km爬的上橋嗎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3:36:47

12/02 13:40, 6年前 , 25F
是的 如果20你才能反應 妳的速限是20沒錯
12/02 13:40, 25F

12/02 13:41, 6年前 , 26F
難不成那些騎20老先生你都要她騎到40去玩命?
12/02 13:41, 26F
我以後會在經此陸橋時減慢速度的,但我認為,之所以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警示需放100m 後方,在坡道警示需放在坡道底端,是因為對大部分沒有蜘蛛感官的人,對此狀況無法立 即反應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3:47:08

12/02 13:49, 6年前 , 27F
那跟彎道凸面鏡一樣 和你該負的責任無關 = =
12/02 13:49, 27F

12/02 13:50, 6年前 , 28F
沒幫妳注意他被罰和該為妳車禍負責是兩回事 = =
12/02 13:50, 28F
所以我擺放靜止機車在各個坡道被撞了還可以向對方請求修理費,真是太好了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4:01:59

12/02 14:00, 6年前 , 29F
警車開警示燈執行勤務跟救護車消防車一樣,無敵。
12/02 14:00, 29F

12/02 14:18, 6年前 , 30F
妳那叫故意傷害 XD
12/02 14:18, 30F
還有 54 則推文
還有 15 段內文
我不是說必要放三角,我也很早就知道警察據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擺放機車閃警示能即可 ,所以我要證明的是他擺放位置,無法令一般人即時反應以致撞上

12/03 12:53, 6年前 , 85F
反過來講,今天要是一個人在現場指揮,被你就這樣撞上去
12/03 12:53, 85F

12/03 12:53, 6年前 , 86F
您是不是也要說 "為何要用人指揮,不放三角反光標誌"??
12/03 12:53, 86F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56:03

12/03 12:54, 6年前 , 87F
"要是放三角反光,我就不會撞傷甚至撞死指揮者"
12/03 12:54, 87F

12/03 12:54, 6年前 , 88F
您覺得,這樣子,以您的邏輯來看,合理不合理??
12/03 12:54, 88F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57:13

12/03 12:57, 6年前 , 89F
"一般人"?? 已經講很多了,請不要再跳針好嘛???
12/03 12:57, 89F

12/03 12:57, 6年前 , 90F
前面已經講了,那麼多輛機車騎士經過都沒撞上
12/03 12:57, 90F
你說我無法證明我是首輛,你也不行,你無法證明很多車已經經過,我也不行,不用爭這 個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58:48

12/03 12:58, 6年前 , 91F
就只有"您一個人"撞上,試問,前面那些沒撞上的大多數人
12/03 12:58, 91F

12/03 12:59, 6年前 , 92F
是"一般人" ,還是 "您"="一般人" 那些多數騎士非一般人?
12/03 12:59, 92F

12/03 12:59, 6年前 , 93F
是您要求償,當然是您舉證,讓警方反證你的疏失沒看路
12/03 12:59, 93F

12/03 13:00, 6年前 , 94F
是您要舉證好嘛....一直說 一般人一般人,是您耶~~~
12/03 13:00, 94F
我本文開頭早就說了,「這是我需要證明的,這是我需要處理的部分,而不用再討論我是 否過快、是否一般人能反應、警示是否明顯」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3:02:45

12/03 13:01, 6年前 , 95F
總之,個人希望警察先開罰單,然後您先交三百塊撤罰單
12/03 13:01, 95F

12/03 13:01, 6年前 , 96F
然後在行政法院先被洗臉,之後刑事被洗臉,民事再被洗臉
12/03 13:01, 96F

12/03 13:02, 6年前 , 97F
OK ? 講完了,您自己玩吧.
12/03 13:02, 97F

12/03 13:02, 6年前 , 98F
個人只能說,警察不會這麼白目亂停車讓不確定駕駛人看不
12/03 13:02, 98F
我從來沒有說他亂停車,我從來沒有說他這麼做錯了,我很早就說我很體諒。但同時我也 認為我的狀況合理。他不會白目亂停,我也不會沒事撞人

12/03 13:03, 6年前 , 99F
到,你要行使憲法訴訟權恣意興訟,是你的自由意志,無法干
12/03 13:03, 99F

12/03 13:03, 6年前 , 100F
涉.
12/03 13:03, 100F
我本文也有說「我不是一定要請求到賠償,我只希望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若如我 所認為,我就拿出有利證據向對方求償,若是我錯就自己摸摸鼻子。」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3:05:00

12/03 13:04, 6年前 , 101F
但,檢舉濫訟造成基層警察壓力也是不爭的事實
12/03 13:04, 101F

12/03 13:04, 6年前 , 102F
原PO也請不用再那邊說 大多數人 一般人 都會撞上
12/03 13:04, 102F

12/03 13:05, 6年前 , 103F
道理不通的理由,就少拿出來給法官檢察官看.....
12/03 13:05, 103F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3:07:04 我沒有道理不通啊,我只是無法證明而已,反過來就如同你們只是嘴上說說,無法證明, 爭這個有甚麼意義。你們不也一直說,一般人不會這樣,就像我說一般人會這樣,有甚麼 兩樣。更何況我的問題已經解決了。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3:13:56

12/04 01:33, 6年前 , 104F
算你衰
12/04 01:33, 104F

12/04 02:40, 6年前 , 105F
妳還弄錯一個 那個示警是要讓妳不要撞上前面車禍
12/04 02:40, 105F

12/04 02:40, 6年前 , 106F
示警物被妳撞上 對前事件來說是可以接受的
12/04 02:40, 106F

12/04 02:41, 6年前 , 107F
然後你自己不安全駕駛受傷是你自己問題
12/04 02:41, 107F

12/04 02:41, 6年前 , 108F
示警物作用不是不讓妳撞上示警物 妳不用看的要用撞的
12/04 02:41, 108F

12/04 02:41, 6年前 , 109F
它算另類達成目標 XDDDD
12/04 02:41, 109F

12/04 20:41, 6年前 , 110F
請裝行車記錄器,剩下我幫不了你,40時速真的很慢,撞上我
12/04 20:41, 110F

12/04 20:41, 6年前 , 111F
不確定你是不是超速 還是你來令片或煞車皮沒在換
12/04 20:41, 111F

12/04 21:06, 6年前 , 112F
擺機車那麼大台你看不到,擺三角錐之類你就會看到...
12/04 21:06, 112F

12/04 21:55, 6年前 , 113F
不是會看到是 撞上傷比較輕不爽的程度會比較低 XD
12/04 21:55, 113F

12/05 10:04, 6年前 , 114F
到底怎麼樣的人可以教育出你這種邏輯和閱讀能力
12/05 10:04, 114F

12/05 10:04, 6年前 , 115F
我是說跟據法規都是妳的錯,不是說對方可能這樣反擊
12/05 10:04, 115F

12/05 10:05, 6年前 , 116F
要引用請不要恣意亂改 不然就把我ID拿掉
12/05 10:05, 116F
文章代碼(AID): #1Q8JQWA7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