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行一善代PO文
也希望各位高手日行一善幫忙看看
因被繼承人過世已十多年,最近家屬又收到催討信函,但印象中多年前應已拋棄繼承,所
以想確認繼承狀況。已找了聲請狀範本並填寫,但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1.如需確認所有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手足)的繼承狀況,可否由其中一位繼承人
代表申請即可,需檢附何種資料?
2.當年拋棄聲明已遺失,可否由一人代表申請補發證明?或有無申請之必要?
以上,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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