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預告
跟你詳細解釋法律知識。你跟公司之間叫做民事糾紛。
後續進法院,不管輸贏,律師費就是自己出。這點是省不掉的。
所以有可能員工告贏公司,但員工還是賠錢。
反過來也一樣。公司告贏員工,但是公司還是賠錢。
(因為打不平律師費)
勞基法26條寫明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但是黑心公司哪會跟你講法律。當然先扣再說。
所以你先去勞工局檢舉,26條要罰款9萬。
罰款是繳給政府,不是繳給員工。
當然公司有哪些違規,你就檢舉到滿,不用客氣。
你要注意,不要跟勞工局申請「調解」。
因為勞工局普遍都會要求雙方先談和解,談不攏再開單。
所以你就講明不合解。一律不談。請勞工局直接開罰。
公司一定會拿你的合約出來講。但勞工局會用26條打回去,罰單照開。
到這階段要看情況。如果公司「腦筋正常」,會主動來找你談和解。
和解之後,公司會去找勞工局談,希望不要開單
如果公司「腦筋不正常」。就是罰單照繳。反正是繳給政府,不是繳給員工。
變成你要自己提民事訴訟告公司。
民事訴訟變數就很多。你沒有穩贏。
因為你有簽合約,合約就寫明,你同意「送錢給公司」。
你劃掉沒有用,民事合約要修改,慣例是雙方蓋印章在修改處。
你劃掉的部份叫做「片面更改合約」,當然無效。
實際民事訴訟,員工會拿勞基法26條出來講。主張約定無效。
但是好玩的來了,26條是寫明,不得「預」扣。
公司的抗辯方法就是
1.工資應該發給員工一萬沒錯
2.但是員工有簽名,員工願意送錢一萬給公司。
所以互相抵銷,雙方都不用再付錢。
如果遇到立場偏頗的法官,法官還是有可能判公司嬴。你簽名其實很不利。
以後你離職,不需要預告,就曠職三天讓公司開除就好。
在法律上,員工自行離職,跟曠職三天開除。是沒有差別的。
公司就是不發離職證明而已,有差嗎?
你不簽名,公司還是會耍賴,不發離職證明,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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