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院可否依職權由輔助變更為監護宣告?

看板LAW作者 (廣平君)時間6年前 (2017/08/30 00:40), 6年前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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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民法15-1條第3項規定 :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 聽課程老師說法院可以依職權由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民法14條第3項~第4項) : 但上面15-1第3條的情形則不行(不得依職權由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 但剛才查該項的立法理由 : 「受輔助宣告之人須輔助之情況加重,而有受監護之必要者,理應准由法院依第十四條第 : 一項規定,逕行變更為監護之宣告,俾簡化程序,爰為第三項規定。至於法院所為原輔 : 助宣告,則當然失效。」 : 所以立法理由的意思是可以依職權從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嗎? : 有點不太懂,希望各位幫忙,謝謝 : 順便附上14條第3項及第4項的立法理由 : 五、本次修正增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有不 : 足者之「輔助宣告」制度,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本條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 :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爰增訂第三項。 :    : 六、受監護宣告之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況改善,已無受監護之必要,惟仍有 : 受輔助之必要者,理應准由法院據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 逕行變更為輔助之宣告,俾簡化程序,爰增訂第四項。至於法院所為原監護宣告,則當然 : 失效 A. 這個問題用最前端的「文義解釋」就可以解決,也就是單純看字面意義就夠了; 這不需要用到後端的「歷史解釋」,像你去找立法理由就是其中一種方法。 B. 回過頭來,民法14條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第15-1條第1項則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綜合來看,法院要審理是否宣告「監護」或「輔助」; 必須先有符合資格的人、機關(構)向法院聲請才可。 另外,第15-1條第3項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所以同樣地,若要將「輔助」轉為「監護」, 一樣要先有資格符合者向法院聲請,法院才能審理。 這就不是「依職權」變更宣告,而是「依聲請」變更宣告。 C. 第14條第3項規定: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這是該條第1項規定的配套措施。 法院審理聲請宣告「監護」案件結果, 若認為被聲請人狀況沒那麼嚴重,可以不管聲請人的要求、直接宣告「輔助」。 你的老師說的「依職權由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指的是這種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79.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4024809.A.749.html ※ 編輯: Yenfu35 (36.226.79.44), 08/30/2017 0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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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14條第4項跟第3項的情形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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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4項的情形是和第15-1條第3項的情形一樣「依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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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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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fPZfT9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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