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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法院可否依職權由輔助變更為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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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ymco9999時間6年前 (2017/08/29 23:18),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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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1條第3項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聽課程老師說法院可以依職權由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民法14條第3項~第4項). 但上面15-1第3條的情形則不行(不得依職權由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但剛才查該項的立法理由.
(還有402個字)

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enfu35 (廣平君)時間6年前 (2017/08/30 00:40),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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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這個問題用最前端的「文義解釋」就可以解決,也就是單純看字面意義就夠了;. 這不需要用到後端的「歷史解釋」,像你去找立法理由就是其中一種方法。. B.. 回過頭來,民法14條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還有56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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