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同性婚姻可以採儀式婚嗎?

看板LAW作者 (雷夢多多)時間8年前 (2017/05/27 15:30), 編輯推噓0(0039)
留言3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首先,恭喜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地區。 然後依照釋字748號的論述,萌萌們要修出一套理想中的歧視專法 大概比廢死還難。 但是如果今天萌萌們要求其他法律上權利義務都相同,但是一定要採公開儀式的儀式婚。 其一他們不想與同性戀採用相同的結婚實質要件, 其二藉由排除同性戀者可以私下登記的可能性, 好讓他們知道自己可以繼續排擠跟歧視誰, 想問問各位版上先進,這樣的專法會違憲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96.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5870211.A.281.html

05/27 15:41, , 1F
想太多 既然目前的大法官都甘冒對立法院爭議法案提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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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口表態而有司法侵奪立法權的風險 到時後申請釋憲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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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大法官薪水很好又不向美國大法官要負責一般司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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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到時候哪條哪個字有問題就去提釋憲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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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釋748還是會滿有爭議的,尤其對於以往的釋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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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可以去看一下關於男性才有服役義務的釋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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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解釋文還是有給立法機關處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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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政府大概會立特別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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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生理這一塊,是甲甲/蕾蕾無法跨越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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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立專法有其快速有效的解決,俾免任意修改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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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成的牽扯效應,甚或牴觸現有人工生殖法令等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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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趣的是,大法官在解釋文倒數第二段,還特別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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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大概就是:我們此號解釋,只負責解釋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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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衍生出來的問題,本解釋不及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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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結婚可以,其他就由立法機關去負責,我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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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立專法同時,可以不准甲甲蕾蕾 領養/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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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規定在民法喔 還有誰跟你說會立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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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在民法就是登記婚,釋字提到兩年後未修法等同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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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要求戶政登記(踐行法律程序),其不得拒絕,可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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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登記婚有效,任何婚姻在台灣都是登記婚(儀式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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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爽自己辦,沒人禁止,但無成立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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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會修這是一定,但婚姻自由後的各項權利義務,以及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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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項法令,要如何配合修法? 單靠民法可以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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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為何大法官還特別留一條但書??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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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講白一點,只給你解釋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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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後面的權利義務關係,立法/行政機關 不受此解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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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將同性婚姻後的關係,套用在夫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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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 兩年內修得完民法上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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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除了 夫妻 ,還有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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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就配偶關係?有些不合用的,這時候一起討論修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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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3:01, , 31F
好,好比通姦,是要全廢還是將男女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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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3:02, , 32F
果不廢,自訴但書是否要修?這跟同婚無關,本來就是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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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修不完? 之前就有消保法這個前例了 我國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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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34, , 34F
採取世界少有的 將服務同列嚴格責任之立法 然後更有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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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34, , 35F
地明確把立法上已知曖昧不明的部分交給司法實務和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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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35, , 36F
去摸著石頭過河 等到醫療服務被適用消保法而哇哇叫 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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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36, , 37F
針對性修幾條法條 更近的勞基法不是更修得勞資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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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很輕鬆的 只要當政者覺得酷炫的都可以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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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玩 用全國人民權益做人體研究 還沒倫理委員管 超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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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AIi3A1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