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不自證己罪的探討

看板LAW作者 (Chen Wei 薇)時間7年前 (2017/01/19 18:11), 7年前編輯推噓8(9143)
留言53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讀書讀到有點困惑 或許是自己鑽牛角尖 懇請版上各位一起討論: 為什麼可以不自證己罪?真的有其必要嗎? 假設A的行為確實構成某犯罪 偵訊時可以盡情講一堆虛假言論、不用具結、沒有偽證罪問題 導致偵查機關為了偵破案子花費更多心力 最後發現A一開始說的全是假話 被誘導辦案若我是偵查人員豈不氣得牙癢癢 既是犯罪者 為何要保護他們的人權(此指不自證己罪部份)? 訊問對方 要嘛你不講話 要嘛說從實招來 講一大堆虛偽言論試圖為自己脫罪 竟可以受「不自證己罪」保護 我認同緘默權 但無法理解不自證己罪的精神 個人拙見 歡迎討論>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33.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4820706.A.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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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必須去考量A無辜的情況,且被告跟檢方搜證能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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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當的差距,若今為需自證無罪的情況下,以常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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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不會隨時記錄自己的所在或言行,這造就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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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法的目的之一發見真實有極大可能不被實現,亦即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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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加,且刑法為侵害人民最甚的法律,應以嚴格手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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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程序的正義。以上個人一點淺見,還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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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要求被告負真實告知的義務,於常理而言是不被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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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且檢方自應多方調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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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有太多預設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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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腦補很多小劇場,這樣講根本講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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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問問徐自強 要證明自己沒做一件事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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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對抗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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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女性受刑人可以任人性侵無所謂,反正不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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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人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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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那邊切割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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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都是有一就可以有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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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調查結果就是真實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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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告的口供,那最好的方式就敲敲打打了,問題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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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真的有助真實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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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還需要律師?? 還需要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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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就是公平啊.....難道正義女神蒙眼矇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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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證明司法人員只會說實話? 不會說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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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沒有具結??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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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的證明總該唸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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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原PO走在路上,一個女子直接就帶警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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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他,就是他強姦我,姦到我每次都高潮,捉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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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請你證明你無罪,否則就是有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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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問題 無法證明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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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證明看太多了。因為要避免國家侵害人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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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滿監獄的思想犯,執政黨永遠不必換人。另外說謊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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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所以真假證言的利益糾葛沒那麼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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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又不只看被告供述...翻一下刑訴法強制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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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吧!從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身體檢查到通訊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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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檢警辦案可採取的合法手段。至於不合法跟國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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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力的另一面向,去看看江國慶、蘇建和、徐自強跟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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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澤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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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PO願意思考那些冤獄案為何會怎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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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大概就會心驚膽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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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天要是人家看上他老婆,栽個贓,讓他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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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被人家順利接收,大概就不會這樣胡思亂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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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我必須承認我的法律概念實在很低 無法理解為何要將原文和冤獄扯在一起 以下再補充我的想法 希望大家不吝指教: 如果法律上不保護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被告沒有說謊的空間,但可以行使緘默權 要為自己辯駁就具結 當作以後科刑加重的依據 今天你是無罪的情況 被控訴竊盜 你要辯駁、具結 完全不用擔心 因為檢警單位根本沒有足夠證據來舉證你有罪 今天你明明偷了人家東西 面對訊問時如果想為自己辯駁 叫不知悔改 此時有三種情況 (1)坦承犯行 (2)你當然可以辯駁 但要具結 未來科刑就加重其刑 (3)你也可以行使緘默權 檢警法不能因為你行使緘默權而認為你有罪 最終還是要由檢 警充分舉證法院才能判刑 以上 當然還是會有冤案發生 但我不認為冤案的發生跟不自證己罪有什麼太大關連性 今天有不自證己罪情況下 該發生的冤案還是會發生 不是嗎? 簡單的說 我的想法就是要被告對自白具結+偽證的懲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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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保護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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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量刑時不也會參考是否偽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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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nela (114.136.233.144), 01/20/2017 1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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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重點在犯後態度 刑法57條就讓法官有很大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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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人生有多難,刑法第57條就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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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不會那麼非A即B~也不是每個人都那麼灑脫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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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辯駁說不定會有漏洞~哪有假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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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基於人性為出發點的立法,人本來就有趨吉避凶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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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期待被告積極做出不利己的陳述,當然也不能因其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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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陳述而予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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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 天性 ,期待被訴者事事誠實,叫做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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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會有誠實意念的高道德人,怎會有犯罪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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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體系給予 司法人員根據犯罪陳述來量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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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0:11, , 53F
不然怎會有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這句話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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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W93Y5o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