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偽證及侵占和解的部分

看板LAW作者 (蒜)時間9年前 (2016/11/22 23:05), 9年前編輯推噓2(2022)
留言24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版友好,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因為被人借走東西,而在屢勸對方不歸還後 有寄存證信函,期滿對方仍不願歸還也無聯絡這樣 (存證信函有收到雙掛號回函,有他的私章,應該可以確認送達) 在提告之前,有請對方之指導教授幫忙勸對方歸還但指導教授也沒聯絡到對方 教授說可以跟對方說他知道這件事情請盡快歸還這樣 於是,我有在FB留言,表示上述教授已經知道,他也不理 於是就報案了,報案後對方馬上打給教授說東西寄給教授請教授代為歸還 但因為我已經畢業離開學校去教育實習 離學校有點距離我大約三周後才至學校向教授取回(有跟教授說好) 並且有去警局撤案,但收到傳票才知道侵占是非告訴乃論 從成案那時就撤不掉了,於是第一次偵查庭於11/8開庭 被傳喚的有我(被害人)、對方(被告?)、教授(證人) 我先到了之後,先進入開庭,講述經過,教授後來才到 並未對我的證言提出意見,但是後來等到教授作證的時候 把對方積欠的歸還時間說成是我提告之前 我當下有向教授表示說老師你是不是記錯了,他說不會,他記得很清楚 因為現在教育實習,有成績在教授手上,所以我也不願讓教授當場難堪 所以就算了,被告沒來檢察官原本要直接起訴 檢察官就問我要不要原諒對方,我想說都拿到東西了就原諒了 所以後來檢察官決定緩起訴,但條件是對方得在一周內聯絡並來說明案情 結果今天又收到傳票了,我想說上次不就結束了嗎 打電話向書記官詢問, 書記官說三方證詞兜不攏,所以要再請我們說明案情 傳票上面我的狀態從被害人變成了告訴人,請問這有差嗎? 教授前次作偽證的部分我這次在庭上可以做什麼處理呢? (我手上有充足證據確定是在我提告後還我的) 教授在這件事情裡,之前的證言被我推翻後他會有什麼事嗎? 再來就是因為上次對方也沒有老實說明案情 我也火了是否可以不無條件原諒對方了? 若對方要求和解,和解金拿多少適宜呢? 先謝謝回答的板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3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9827158.A.09B.html ※ 編輯: ryokoon (59.126.31.32), 11/22/2016 23:48:37

11/22 23:53, , 1F
這教授沒事找事啊 XDDD 他有具結吧
11/22 23:53, 1F
有具結....而且我當庭有請他確定,他也說他很確定時間點 庭上應該是都有錄音的吧?

11/23 06:52, , 2F
不就是三個人講的兜不攏? 不知道什麼叫做 串供 嗎?
11/23 06:52, 2F

11/23 08:54, , 3F
你要不要私下找教授重新理一下事件的時序呀
11/23 08:54, 3F
下禮拜打算跟教授講清楚,但感覺就很難啊 教授之前的態度就是我為什麼要把東西沒還這小事事情搞大 (講了很多,總之就是教授那邊就一直在檢討我這樣) ※ 編輯: ryokoon (118.163.218.149), 11/23/2016 09:47:53

11/23 10:10, , 4F
請原PO體認一件事情,現在並非檢討被害人
11/23 10:10, 4F

11/23 10:10, , 5F
而是整件案子現在 還是有人在說謊
11/23 10:10, 5F

11/23 10:11, , 6F
另外,建議您自己搞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麼
11/23 10:11, 6F
你好,我不是說這邊檢討被害人拉,我是說教授那邊私下的說法 不好意思讓你誤會了,已修正文字用法 謝謝你的回答喔

11/23 10:19, , 7F
如果願意原諒對方寫個和解書,用陳報狀給檢察官,就
11/23 10:19, 7F

11/23 10:19, , 8F
不用一直出庭了
11/23 10:19, 8F
我是想說先釐清上面M大地說的那件事,目前我知道老師說謊 被告方我不清楚他跟檢察官說了什麼,所以暫時還是會出庭這樣 ※ 編輯: ryokoon (118.163.218.149), 11/23/2016 11:13:34

11/23 11:29, , 9F
簡單來說,你提告的罪名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你
11/23 11:29, 9F

11/23 11:29, , 10F
提告後相關刑事程序便已經起動,現在不是你不想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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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1:31, , 11F
或是教授陳述內容的問題,而是檢方偵查的決定。
11/23 11:31, 11F

11/23 11:31, , 12F
最好把相關資料蒐集好,佐證自己的陳述真實性。其他
11/23 11:31, 12F

11/23 11:32, , 13F
人的陳述你無法管也不用管。
11/23 11:32, 13F
謝謝T大的回答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件事,那我有去找老師討論的必要嗎?

11/23 11:56, , 14F
t大可以請問你一個問題嗎?就是我有一個公告危險的案子
11/23 11:56, 14F

11/23 11:56, , 15F
,走到續偵,然後檢座告訴告訴人,如果起訴,他會一起
11/23 11:56, 15F

11/23 11:56, , 16F
起訴告訴人,如果因為告訴人趕到害怕深怕一起被起訴,
11/23 11:56, 16F

11/23 11:56, , 17F
他可以不再追究嗎?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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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6:07, , 18F
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檢方手上,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告
11/23 16:07, 18F

11/23 16:08, , 19F
訴人表明無訴追意思,只是做為檢方不起訴或緩起訴的
11/23 16:08, 19F

11/23 16:08, , 20F
理由之一。
11/23 16:08, 20F

11/24 00:11, , 21F
你是認真想問妳需要找老師討論(串供)嗎?
11/24 00:11, 21F
d大你好,我只是想去了解一下老師當初為什麼會這樣講 確認到底是記錯還是刻意的,沒有想過要讓口供一致 請問是否這部分也沒必要再找老師討論而直接在庭上釐清呢?

11/24 08:37, , 22F
真是 為人師表啊
11/24 08:37, 22F
唉,整個就尷尬啊... ※ 編輯: ryokoon (118.163.218.149), 11/24/2016 08:56:08

11/26 11:21, , 23F
妳會不會太天真? 去是討論、串供、影響關係人證詞
11/26 11:21, 23F

11/26 11:21, , 24F
你說了算?
11/26 11:21, 24F
文章代碼(AID): #1OD5xM2R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