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妨礙名譽未遂會有罪嗎?

看板LAW作者 (恐龍法醬)時間7年前 (2016/11/16 23:40), 7年前編輯推噓4(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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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妨礙名譽未遂會有罪嗎? : 時間: Wed Nov 16 01:39:18 2016 : : 假如要讓一間賣場名譽受損 : : 故意夾帶一個過期的食品藏進賣場中 : : 目的使有顧客買到過期商品,使店家名譽受損 : : 但是店家在清查時主動發掘過期商品 : : 並查出是有人蓄意所為 : : : 而原本要妨礙名譽卻沒成功 : : 是否因為妨礙名譽未罰未遂,而找不到其他法律可以提告? : : 另外論如果吃到過期品,會有傷害罪的問題 : : 因為被找出來,而沒有造成實際有人傷害 : : 傷害罪似乎也沒未遂的問題?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12.137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9231561.A.1A8.html :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2.137), 11/16/2016 01:41:39 部分推文內容恕刪。 : → tentaikanso: 刑法§191-1II看一下,要討論也從法條構成要件出發, 11/16 15:44 : → tentaikanso: 不是在那更換事實就一直問。 11/16 15:44 : 你確定嗎? : 191指的是賣方,這邊不是賣方 : 191-1 II指的是下毒,並不是這種單純過期品 : 191-1 II的條件有混入其他物品 我只有舉刑法第191-1條第2項,為什麼你會扯到第191條? 刑法 第 191-1 條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 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 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 是將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無害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 第2項 和第1項的差別在於,是將有害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 正是你舉例的「將過期品藏進賣場中」的行為。 : 一來,過期品是否有害人體健康,就是一個問題了 : 因為大部分的過期品其實都還能吃,只是不那麼新鮮而已 : 如果以妨礙名譽為目的,我放個只過期1~2天的東西,會妨礙健康嗎? 從條文用語觀察,第191-1條並無「某某行為致生危險/損害」規定, 類型上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至於過期品是不是有害人體健康, 行為人或其辯護人當然可以爭論, 但也就是構成要件是否該當的問題。 : 再來,假設東西不是食品 : 我換成過期油漆 過期修正液 過期髮膠 化妝水 : 191就完全不適用了 我哪裡提到第191條了? : 雖然實務上,的確可能透過最高法院聯席會議之類的,讓191去適用食品以外的東西 :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2.137), 11/16/2016 17:43:37 : 噓 gginindr: 191哪裡只有賣方了 11/16 19:23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製造 販賣 意圖販賣 不是賣方怎麼販賣? : : 還有我說的,如果把整題打掉,不用食品而是不會妨礙衛生但有效期的東西呢? : : 像是過期膠水(乾掉不黏) : 過期油漆 (乾掉容易掉漆) : : 另外妨礙衛生的解釋是屬於抽象犯還是具體危險? : 例如,效期一年的可樂,只過期一天,算是妨礙衛生? : 因為理論上只過期一天並沒有任何危險 : 所以是具體危險還是抽象危險,也會影響法條是否成立 行為犯、抽象危險犯,犯罪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 混入的物品是否有害人體健康是構成要件要素的問題。 : 推 TheMidnight: 191是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啊 … 害我嚇死以為這都背 11/16 19:31 : → TheMidnight: 錯 11/16 19:31 : 推 TheMidnight: 害我想到民法 11/16 19:33 :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2.137), 11/16/2016 20:22:53 : 噓 tentaikanso: 刑法§§191, 191-1的構成要件是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11/16 20:33 : → tentaikanso: 從來都沒有僅限食品...法條文字再去看看如何? 11/16 20:34 : 法條文字有 "妨礙衛生"四個字 : 妨礙衛生之飲食物品 或 其他物品 : 所謂的其他物品也須達到妨礙衛生的程度 第191-1條哪裡有妨礙衛生四個字? : 再說還有抽象危險和具體危險,也沒講清楚 : 過期僅一天的食品,就常識來說是不至於達到妨礙衛生的程度 : (因為正常的廠商,並不會把標示標到食品完全不能食用的日期,一定有預留限度) : 但我說的是以妨礙名譽為目的的話,即使只有過期一天也足以達成 妨礙名譽行為, 刑事責任請看刑法第309條及第311條要件, 民事責任請往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走。 : 如果這條是抽象危險,只要你過期,管你有沒有達到程度都一樣可以用 : 如果是具體危險,還必須舉證你的過期商品確實能達到妨礙衛生的程度 完全不是這樣解釋。 物品是否有害人體健康是事實問題,屬於構成要件有無該當的問題。 如果證明混入的過期品無害於人體健康, 那就不屬混雜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ex.某韓國朋友:泡菜才沒有過期問題,它只是會變很酸,但可以吃!) 但條文本身的性質就沒有致生損害危險的規範, 本身是抽象危險犯,行為一經完成即屬成罪。 : 不用叫我看法條文字了,因為我比你看得清楚 這樣啊?但我說的是第191-1條第2項。 : → mm0107386: 原來還能用191I來處理...長知識了。 11/16 21:51 :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2.137), 11/16/2016 22:12: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5.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9310803.A.7D9.html

11/16 23:44, , 1F
u大發的問題都是他的毛…沒什麼好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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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3:46, , 2F
他的文除非涉及公法,不然你都會很想叫他去翻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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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公法也會強行與公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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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7:52, , 4F
為什麼你要認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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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3:28, , 5F
抽象具體不是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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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3:29, , 6F
抽象危險=法律強制讓這個行為就是有危險,例如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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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3:29, , 7F
不管你再怎樣自己覺得清醒,超過0.25就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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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危險,必須真的能證明這個東西達到危險的程度
11/17 13:29, 8F
你的「刑法第191條不適用非食品」、「妨礙衛生」論點呢? 「具體危險犯係指將行為對於保護客體所形成的具體危險狀態,做為構成要件要素, 而規定於刑法條款之中,法官必須就具體的個案,逐一審酌判斷, 而認定構成要件所保護的行為客體果真存有具體危險時,始能成立犯罪的危險犯。 這種以危險狀態做為構成要件要性的情形, 在本法中例有第一七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後段, 以及第一七五條第一、二、三項等的放火罪或失火罪中的『致生公共危險』。」 「抽象危險犯係指符合構成要件中所預定的抽象危險的危險犯。 這種抽象危險犯係由立法者,依其生活經驗的大量觀察, 推定某一類型的行為對於特定的保護客體帶有一般性的危險, 故預定該類型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 行為只要符合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即可認定具有這種危險, 無待法官就個案審查是否真有危險性出現,即可認定成立犯罪。」 -林山田(2008),《刑法通論(上冊)》,增訂十版,頁253-254。 具體危險犯必須要將「具體危險狀態做為構成要件要素」, 也就是條文用語中的「致生...」。 刑法第191-1條規範當中,哪裡有出現「致生...」的文字? 至於所滲入、所混雜的物品是否有害人體健康,是事實上有無該當構成要件的問題。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116), 11/17/2016 14:07:38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116), 11/17/2016 14:08:09

11/17 18:53, , 9F
超跳針 XDD
11/17 18:53, 9F

11/18 22:27, , 10F
所以我賣一桶過期,乾掉的油漆也犯191嗎?
11/18 22:27, 10F

11/18 22:27, , 11F
油漆乾掉完全不侵害人體(你家牆上都是乾的)_
11/18 22:27,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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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無法再塗在牆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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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2:28, , 13F
依你說,所以我賣一桶已經硬化過期油漆,也犯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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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2:28, , 14F
而且是抽象危險,也就是說不論是否真的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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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賣過期的東西 191 191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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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3:14, , 16F
樓上吃油漆?191不是要件上就有「飲食物品」「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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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3:15, , 17F
殊難想像油漆是拿來飲食的,至少我沒看過人拿來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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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看看原PO回我的文 原PO堅持這條不限定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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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3:40, , 19F
所以我舉油漆
11/18 23:40, 19F
你還是沒搞清楚, 學理上依構成要件內容區分不同的犯罪類型, 跟一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為兩回事。 抽象危險不是不用判斷危險, 而是立法者已經預判特定行為之危險性, 執法者不用再為判斷, 但是,仍然要審查系爭行為是否該當法條規定的特定行為要件。 再說明一次,你舉藏過期品於賣場的例子, 是涉及刑法第191-1條第2項,不是刑法第191條。 不過既然你這麼愛第191條,我就當做好事,再為你演繹一次。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該條的規範行為態樣: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有三種行為態樣,而且不限於飲食,但該物品需有「妨害衛生」之性質。 條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中沒有表明要發生損害人體健康的結果,故為行為犯; 亦沒有要求有「致生...」的危險狀態,故為抽象危險犯。 而販賣過期、乾掉的油漆有無成立本罪呢? 設若該油漆是符合主管機關訂定的安全標準下製造,並無侵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其乾涸的狀態亦僅是無法附著於牆面或其他物體,欠缺通常之效用。 但本身並不具「妨害衛生」之性質,非妨害衛生的「其他物品」, 故販賣系爭過期乾涸油漆之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91條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把犯罪類型跟構成要件該當與否分清楚,好嗎?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3.199), 11/19/2016 00:09:30

11/19 00:33, , 20F
我覺得你講也是白講XD
11/19 00:33, 20F

11/22 02:24, , 21F
順便複習分則,謝t大
11/22 02:24, 21F
文章代碼(AID): #1OB7tJVP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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