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競合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薛)時間7年前 (2016/09/18 22:53),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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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hna (G好)》之銘言: : 最近找理論對應的法條有些不順,請問各位先進。 : 同ㄧ行為依其侵害法益是否相同,可分為法條及想像競合。 : 1.如 271->278->277 : 法益相同,重罪吸收輕罪,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嗎? : 2.總則55條規定就包括上述兩種競合嗎? : 只要是一行為,不論侵害法益都是從重嗎? : 3.夾截理論,是一重繼續犯包含其他狀態犯,算是吸收關係嗎? 1、對 由於277、278都屬於271造成的典型傷害 因此隸屬法條競合中的吸收關係 2、總則55講的是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 因為法條競合根本沒有從一重的問題 3、夾截理論是備受批評的。不一定只限於繼續犯與狀態犯之間。例如:某甲為犯人被逮 捕 為了脫逃 撞傷警察 因而逃逸 觸犯了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就是一種 這不算是吸收關係。吸收關係是法條競合 實質上根本就只有一個罪名。然而夾截理論所 討論的(如上面舉例的或是 為了殺人侵入住宅等等)卻是觸犯兩罪名 也成立兩罪名 但 因為屬於一行為 因此從一重處斷。跟吸收關係的概念 是不一樣的 小弟粗淺大一生 多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37.1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4210416.A.048.html

09/19 00:11, , 1F
其實實務的吸收關係會用在法條競合(單數)及與罰行為(複數)
09/19 00:11, 1F

09/19 00:11, , 2F
兩個地方XD;而且罪數論其實不同派有時候差異很大....
09/19 00:11, 2F

09/25 10:11, , 3F
哈哈哈,不粗淺啊,有回答到
09/25 10:11, 3F

09/25 10:43, , 4F
其實2的問題從偽造後行使貨幣或文書可以知道,最後會成立
09/25 10:43, 4F

09/25 10:43, , 5F
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但又不像是刑55的"從一"重罪的感覺,差
09/25 10:43, 5F

09/25 10:43, , 6F
別在保護的法益吧?
09/25 10:43,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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