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侵佔成立後的和解金額是否合理?
日前小弟我的錢包遺失 遂前往警局備案「遺失」
當日上午跟銀行確認是否金融卡與信用卡有無被盜用之紀錄
霎時兩間銀行告知有被盜用之款項
故小弟再次前往警局拿著銀行給的盜用明細 報案「侵佔」
當日下班回家之後 仔細檢視租屋處的房門有被撬開之跡象
且租屋處同一層樓不同房間近一個月之內計有2起偷竊 (不包含我自己)
偷竊案 均是由新來的一名房客入住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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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兩日之後 警察調出盜刷地點、時間之監視器後
小弟前往指認是否認識盜刷之人 經小弟確認後是新來的房客盜刷無誤
小弟前往指認是否認識盜刷之人 經小弟確認後是新來的房客盜刷無誤
故警察前往該名房客之工作地點 將人請回警局製作筆錄
該房客也承認盜刷我的金融卡跟信用卡
但該房客只承認說撿到我的皮夾 撿到皮夾時 皮夾都沒有什麼東西
「只剩下3張金融卡信用卡」 除了那三張卡 「什麼都沒有」
故「侵佔罪」成立
「偷竊罪」因為該房客否認錢包有我的證件
所以不知道他盜用之金融卡信用卡是我本人 (否認認識我)
故「偷竊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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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列出來如果對方願意和解的話 這是我列出的和解金額
請大家檢視一下 看看這樣子的和解金額是否合理 謝謝
https://goo.gl/vqXw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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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45.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1606943.A.B85.html
※ 編輯: sweet00914 (114.39.145.197), 08/19/2016 1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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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喔 所以和解金 只能包含財損的部分囉?
※ 編輯: sweet00914 (114.39.145.197), 08/19/2016 19:46:56
第一次報案 遺失的時候 我有列出一張清單 皮夾的內容物
包含一些有價等值的現金禮券、電影票券、icash、等物品
因該房客不承認拾獲皮夾內 有上述物品 所以上述物品也不能列為財損嗎?
※ 編輯: sweet00914 (114.39.145.197), 08/19/2016 19: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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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1:33,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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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約30幾次 每次金額都在500上下 這樣子銀行才不會寄簡訊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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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2:06,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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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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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這麼覺得 都會偷東西了 怎麼還有錢來和解
我也是這麼覺得 都會偷東西了 怎麼還有錢來和解
雖然對方也有工作 但是和解又是漫漫長路 哀...
※ 編輯: sweet00914 (114.39.145.197), 08/20/2016 2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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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的時間天數在4天之內皆有盜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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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大大的建議 是否還可加告 偽造文書 與詐欺取財?
因目前侵占罪已成立 且警察已移送地檢署了
推
08/21 00:45,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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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大大的回應 應該可加告 詐欺取財 與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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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weet00914 (114.39.145.197), 08/21/2016 15: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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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20:37,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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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是使用免簽名的小額價值…加值了7.80次
總金額近3萬,不知道此情形偽造文書合理?
因為對方沒有簽名
※ 編輯: sweet00914 (101.13.226.161), 08/21/2016 2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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