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一試刑法關於競合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方吉菇菇)時間7年前 (2016/08/08 01:48), 7年前編輯推噓1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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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一試突然發現自己競合爛到炸.. 刑法就這3題想不透.竟然剛好都是競合.. 想跟大家討論看看 謝謝各位囉!! 13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 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B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B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D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答案:D(個人覺得無解) 路上看到信用卡拿去盜刷僅有1行為決意且有手段目的關係 侵占遺失物+339-1間應該是想像競合論339-1 然後339-1+偽造私文書再數罪併罰 (PS:此題後來發現看錯題目.沒問題了) --------------------------------- 14 甲自幼被 A 收養,平日與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討金錢花用二人遂發生激烈爭吵。A 乃電請甲之生父 B 前來婉勸,甲被 B 責罵後,一時失去理智,遂至廚房持菜刀 將 A 及 B 二人砍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普通殺人罪,想像競合犯 B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及一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二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及一個殺害尊親屬罪,想像競合犯 答案:C(個人覺得無解) 這算接續犯吧? 雖有見解認:所侵害者為專屬法益不能認為是自然行為單數 但實務見解我記得是沒有這樣認為的!?ex:93年台上字第4429號 所以應該是1行為2法益 2個殺直系親屬+想像競合 ---------------------------------- 18 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B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答案:B(個人覺得C) 我的思考邏輯是這樣 覺得跟上面那題有點像,殺A+B為1行為2法益 然後一個罪只能結合1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76.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592090.A.6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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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題是實物見解,信用卡"簽名"這個動作算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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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3個行為阿,先盜刷,再拿走,最後簽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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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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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背到牽連犯的定義去了,而且牽連犯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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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題,侵害生命法益一定個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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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定是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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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題對店員是強盜加殺人結合犯,對b是殺人犯,生命法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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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個別成立罪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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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題不是對店員的問題 應該是改實務對加重強盜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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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強盜同時強制性交跟殺人 先跟其中一個論結合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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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另外一個行為數罪併罰 這題我是用這邏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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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年台上字第744號 本題應該是強盜途中的殺A、B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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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基本罪(強盜)結合 但未被結合的另外一罪併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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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結合犯一般是認為"兩行為" 你都選結合犯了會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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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觸犯數法益 可能要重新想一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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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大大的討論 13題是寫太快看錯題目了... 我以為題目是說是路上看到信用卡拿去盜刷 這樣沒問題了 關於結合犯的部分也懂了 只是不懂為什麼生命法益要分開算?可否請教實務見解的依據? 因為個人查到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29號似乎可以一起算 節錄如下: 上訴人等基於同一殺人之不確定犯意, 而或喝令大陸女子自行跳海,或推拉其下海,或急駛舢舨促其落海, 即由"""""""多數動作合為一個行為"""""""",而觸犯六個殺人既遂、七個殺人未遂罪名 其多數動作,既同時、同地、同次實施,無從分別先後, 原判決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其適用法則仍無違誤。 ※ 編輯: funghi4720 (114.44.176.127), 08/08/2016 03: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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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th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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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那個被批評的很慘吧?要把它想成極少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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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益沒在想像競合的吧 這題我是選到b 有點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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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生命法益沒在想像競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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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哈哈哈 反正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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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益不能適用接續犯這不是一直強調的考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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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非同種法益 都不能用啊 跟生命無關啊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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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各位 題目是2個生命法益.應該都是同種的生命法益吧!? 我再去查資料+跟別人討論後 我貼的那個實務應該是少數見解沒錯.. (我的書關於本爭點實務見解竟然只貼這個...怒!!) 因為有再查到其他實務見解認: 題示中2生命法益雖為同種法益but為專屬法益so不能適用自然行為單數的概念 貌似覺怕處罰太輕的樣子... 所以13題算2行為2法益->數罪併罰 14題為1強盜+2殺人->結合後->1強盜殺人+1殺人 PS: 但侵害數生命法益還是可以想像競合 只是他不適用自然行為單數(接續犯)的概念. (EX:鄭捷基於1犯意且時空密接殺4人,仍為4行為4法益) 例如如果為單純一行為(EX:丟炸彈1次炸死2人).此時仍為1行為2法益.想像競合 話說13+14題照少數說判斷的結果(如下).選項都找不到 13題照少數說為1行為殺2父->成立2罪想像競合 14題為1強盜+1接續殺人->結合變1強盜殺人 所以也算暗示要用多數說了 只能怪自己沒讀到多數說了QQ 有錯還請指正 ※ 編輯: funghi4720 (114.44.176.127), 08/08/2016 13: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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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的生命法益絕非同種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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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你到一個教室偷一堆人的書包 也非同種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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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更精確的字語了 "同一法益" 這是接續犯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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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偷一堆人書包是接續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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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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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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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林俊益老師每年上課必問的問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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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司法官妳說怎樣就怎樣啦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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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每年答案都是數罪併罰 政大的學生應該都會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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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政大刑事法只有一個老師嗎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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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犯定義有搞懂嗎 司法官了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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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討論過想像競合跟數罪併罰 還真沒討論過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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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沒搞懂阿 所以無法一直當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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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想到林鈺雄老師課本在接續犯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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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停車場偷三部不同車主的音響仍屬一次竊盜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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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1本書也有舉一樣的例子 就是接續犯是同一類的法益 是否為同一法益持有者無涉(此為法益侵害數的問題) 僅於例外為專屬性法益才看侵害幾個法益持有人 如果說林俊益老師是限於同一個法益 只能說我們都被少數說誤導了QQ 我主要看的那本書..也是說他支持的少數說是多數說.. 怒!! ※ 編輯: funghi4720 (114.44.176.127), 08/08/2016 22: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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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犯要限同一法益,至少實務見解是這麼認為的,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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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其實也很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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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殺多人的問題為何會被評價為數罪,這跟接續犯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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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沒有關連的,只能說你似乎把接續犯定位給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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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謝謝各位意見的提供!! 我身邊的2本書確實都是寫同一種就好(高點易台大+撲馬的書) 但也有可能這不是實務見解.. 因為有上班不是時間很多 我想我下次再去書店時.我再去找更多書對這部分是怎麼寫的 覺得這次討論收獲很多!!謝謝 ※ 編輯: funghi4720 (114.44.176.127), 08/09/2016 0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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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少來國考版問課業吧 這邊人大多程度嚇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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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看多了也變萬年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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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ftHQQb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