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房東想趕我們走

看板LAW作者 (菜菜)時間9年前 (2016/08/05 09:22),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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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回一下好了 首先你們沒有簽訂租賃簽約,那就造法律規定走 依民法第422的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超過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子,應該要有民法第440條的情形,也就是房租遲付超過兩個 如果房東在沒有上述情況就要您退租是沒有理由的 並且如果房東有私自進入你們房子私人空間的情況,則成立刑法306條的侵入住居 再者,最後如果要透過訴訟來結束您跟房東的租賃關係,則還有舉證的問題 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就權利的發生負有舉證責任,因此是他要舉證您並未繳交去年的電費 而您也可以藉由每季都有繳,不可能只有那季沒繳來請法院為合理的推敲 最後,訴訟絕對是大家最不想使用的最後手段,如果可以,多協調多溝通,而不要浪費訴訟資源,法官加班很辛苦 手機回覆,排版請見諒,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146.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360140.A.F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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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我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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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有不同看法,首先排除契約存在的舉證問題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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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之間乃不定期租約,依照民法第450第2項,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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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隨時終止租約,但可從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房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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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應有土地法第100條之事由(自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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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0包含欠租兩個月,房東目前只主張未繳水電費,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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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沒繳租金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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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約應該討論的是土地法100條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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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e-fC_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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