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於日本刑法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開心凝結)時間8年前 (2016/05/17 16:25), 編輯推噓-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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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有關於日本刑法的問題 : 時間: Mon May 16 20:57:45 2016 : : 日本的刑法原則是不是和台灣不同啊? : : 之前有日本修改追訴期的問題 : : https://www.ptt.cc/bbs/Detective/M.1272371013.A.A9A.html : : 其中除了提到殺人罪的追訴期廢除以外 : : 最重要的一點居然是 : "追訴時效的廢除、延長也適用於到修法之前的時效尚未未到期的過去的案件。" : : 以我國刑法來說,不就違反了刑法當中的從舊從輕原則? : : 我國刑法80條過去也曾經將死刑的追訴期從20年延長為30年 : : 但是如果依我國刑法的原則,不得溯及既往 : : 也就是以前在較短追訴期間所犯罪的犯人仍然適用舊的追訴期 : : 那日本為何可以延長追訴期還讓它適用到仍未完結的案件上呢? : : 日本的刑法原則到底為何可以允許這麼做?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72.134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3403470.A.586.html : → hiimjack: 大師你問的維基百科有喔 05/17 09:01 : → hiimjack: https://goo.gl/r4xnyU 不用謝惹 05/17 09:01 : 噓 a9301040: 追訴期是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 05/17 10:41 : → ultratimes: 追訴期是訂在刑法總則裡,當然是實體 05/17 15:16 : → ultratimes: 從舊從輕當然適用 05/17 15:17 : 噓 v3su: ………………………!!!!!!!!! 05/17 15:48 : → v3su: !!!!!!!!!!!!!!! 05/17 15:48 : 噓 sy711: .. 05/17 16:18 原文確實是很值得在本版討論的問題 但建議原PO的立論可以再嚴謹一點 "追訴期是訂在刑法總則裡,當然是實體"這樣的立論會有2個缺點 第一 我國關於告訴乃論的規定,也是規定在刑法中 則"告訴權人的告訴"是程序事項或實體事項? 如依原PO上開立論 應認為是實體事項 但此結論應該與多數的見解相左 第二(這是在本題中才會產生的) 日本法關於(刑事)時效的規定 似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 則依原PO上開立論(之反面解釋) 在日本法中應認為追訴權時效為程序事項 則應適用"程序從新"之原則(更顯日本刑事時效之修正並無違反憲法或刑法之原理原則) 而不適用關於實體事項之"從舊從輕"原則 綜上所述 關於a大所詢"追訴期是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 不宜採原PO的推論方式立論 在H大所提供的維基理面 至少就可以看得出在日本法中有5種不同見解 國內教科書也大致如此 故在思考此一問題時 建議原PO可以深思熟慮各種見解再提出己見 ---------------------------------------------------------------------------- 另外關於原文之問題"日本法刑事時效制度修正具有溯及效有無違憲之虞?" 拙見認為能支持合憲的理由在於"不真正溯及" 而違憲的理由就在於原PO質疑的部分 但小弟對日本法並無研究無法解答此一問題 不敢妄下定論 希望拋磚引玉 讓對日本法有研究的板友 就此問題 幫忙介紹一下日本國內的正反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182.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3473548.A.420.html

05/17 16:35, , 1F
附和大師,只能予以推
05/17 16:35, 1F

05/17 16:36, , 2F
但是他是否能看清楚了解你的論述,是另一回事
05/17 16:36, 2F

05/17 17:33, , 3F
先不管程序實體了,台灣也曾經在94年修改過時效,死刑
05/17 17:33, 3F

05/17 17:33, , 4F
從20年延長為30年,但實行前的罪仍是20年算
05/17 17:33, 4F

05/17 17:34, , 5F
至少在台灣修法時是從舊,日本是因為憲法沒限制嗎?
05/17 17:34, 5F

05/17 17:38, , 6F
依刑法第2條規定,台灣刑法是採用從舊從輕原則,沒收
05/17 17:38, 6F

05/17 17:38, , 7F
…………………………………
05/17 17:38, 7F

05/17 17:38, , 8F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才是例外採用從新原則。
05/17 17:38, 8F

05/17 17:40, , 9F
我呼叫s 大來,他一直有在研究日本跟美國法律,讓他看看
05/17 17:40, 9F

05/17 17:53, , 10F
v你就相信大師見解,我是認為越想顯現懂法學專長反像笑話
05/17 17:53, 10F

05/17 17:55, , 11F
大師,日本憲法先讀完,在大談沒限制嗎好不?
05/17 17:55, 11F

05/17 17:56, , 12F
日本憲法與訴訟法與刑法沒讀就來斷章取義,讀完在說好不?
05/17 17:56, 12F

05/17 18:05, , 13F
日本刑事訟法、刑法我有大略讀,憲法就沒有。但我真的要相信
05/17 18:05, 13F

05/17 18:05, , 14F
大師,他法學領域在這裡已是我No.1,贏過海嘯了
05/17 18:05, 14F
文章代碼(AID): #1NEjMCG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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