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看板LAW作者 (天線寶寶出來玩)時間8年前 (2016/03/28 02:25), 8年前編輯推噓8(8010)
留言18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先撇開首篇來鬧場的hjgx不管 目前就法務站長發言來看,站方主張通保法11-1條僅拘束檢察官,而不拘束法院 先不論刑事案件,但這件是民事 我國民事訴訟並不採取職權主義 無論是採改良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或協同主義 其調查權限居然可以凌駕在檢察官之上? 也就是說ptt法務站長其實是在教大家 「想提告妨害名譽之類的刑事案件 請不要企圖附民省訴訟費用 只要你先提民事訴訟,我們就給你個資!」 這樣不對吧… 再來,民訴269規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但在現行制度規定下,對文書範圍毫無限制 舉重以明輕 是否有機會援引通保法11-1條 「因案件事實涉及之刑事處罰未達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而成為民訴349條一項的「正當理由」,得以拒絕提供? 進而補強民事訴訟令第三人提供文書之制度 反能架空通保法11-1條的漏洞? 我想這個才是比較值得去思考的 不過應該是沒機會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2.212.219 ※ 編輯: andyhahaha (223.142.212.219), 03/28/2016 02: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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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早前因為沒有通保法跟個資法限制,員警或立委要取得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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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說民事或是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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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使用人是否在通保法「電信使用者」範圍內,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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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餘地;至於法務站長論點就…邏輯不通,只能說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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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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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完法務站長的論點,就覺得很論點很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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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站長的論點真的很奇怪 如果通保法11-1僅適用於檢警,而不適用法官 那根本無需限制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方可聲請調取票 整個莫名其妙 ※ 編輯: andyhahaha (1.171.225.142), 03/28/2016 09: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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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11-1開頭主體就是檢察官跟警察啊-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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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論點沒有超越我多少 不過你還是被我逼下海PO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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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站長 跟本版可以加強合作 或者由本版產生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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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有種某 h 在挑逗追求某人的感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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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XDD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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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樓上跟樓上 X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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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樓樓上 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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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0:49, , 14F
根本傲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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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這樣我很囧耶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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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づ′・ω・)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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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難得看到您耍寶欸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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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您怎麼可以搶在我前面打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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