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妨礙名譽,偵查庭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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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院104訴82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壹元
事實(節錄):
被告下車向系爭小客車衝來過程,並對在系爭小客車車內駕
駛座之伊「比中指手勢」,並口出粗話對伊辱罵「幹你娘」
※台中地院102訴1115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節錄):
因原告認被告係故意將機車排氣管朝向其住處排放機車廢氣
,乃上前制止被告在其住處門前發動引擎,雙方發生口角,
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處所,接續公然對原告辱罵「欠人幹」(臺語)等語
※士院103湖簡963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節錄):
查被告於前揭時、地,與蔡OO發生停車糾紛...及接續以:「
我操你媽!」、「我幹你娘!」、「開什麼爛車」、「不要臉
」、「對不對,有這種人,有沒有受過教育啊!丟臉!沒有受
過教育!滾!」、「沒受過教育!滾!」、「是這個狗叫的!
」、「爛人開爛車」...
※北院100訴4494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事實(節錄):
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原告以出示中指或辱以「瘋子、
肖ㄟ(台語)」等方式,侮辱原告等情
※士院103訴404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OOO新台幣壹拾萬元
事實(節錄):
被告指稱原告夫妻拍攝系爭照片及出言「拍攝之人無後代、無
人送終」等語
※基隆地院101訴149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事實(節錄):
期間還曾對OOO做出比中指動作,公然侮辱OOO,復遭OOO向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北院103訴1319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節錄):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公眾得自由出入之該大樓門口前對原
告辱罵「幹你娘、王八蛋」等語
※北院101訴5056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節錄):
因停車問題而素有嫌隙,被告二人分別於台北市○○區○○街0巷
0○0 號(下爭系爭路口)前,公然辱罵足以毀損彼等人格及名譽
之言語(節錄:幹你娘,遇到瘋子,不曾遇到這種瘋子,真是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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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針對「停車糾紛」、「比中指」、「簡單罵個幾句」做簡單篩選,
若是辱罵加上動手打人、砸物品..等,判賠金額大概都超過這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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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情況有比中指等肢體動作,要說絕對排除第二項的適用,
我想稍有點年資的實務工作者,大都很難給予這種"保證"
p.s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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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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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NiDeBe (114.24.188.1), 03/22/2016 21: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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