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IPhone6s CPU事件談消費者保障是否足夠?
IPhone 6s CPU事件 可見IPhone板、八卦板或新聞
想討論看看,消費者有沒有法律保障
主要有2個方向
1. 商品資訊的揭露、標示程度
手機的處理器 (3C商品的主要零件),是否需要標示廠牌
2.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能請求業者說明商品資訊的程度
消費者能否請店家說明處理器廠牌,或提供消費者檢測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消費資訊之規範,沒有規範到需標示手機的處理器廠牌
但蘋果公司在宣傳中有表示,台、韓的CPU耗電量只差2% (不確定資訊來源)
如果實測之後,與公司宣傳有明顯差距,那應該就適用22條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不實廣告)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
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台、韓的CPU,應該屬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從開賣前的新聞、討論來看)
但該條僅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也就是說,仍需公司的宣傳或廣告有不實,始有適用
法條並未規範公司需主動揭露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至於第2點,消費者能否請店家說明處理器廠牌,或提供消費者檢測
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範,似乎只能回歸民法
民法買賣中,雖有規定瑕疵擔保責任
但不同廠牌的CPU,就算表現不同,只要都有達到標準,就不算瑕疵
所以就算日後消費者出售手機時,會因不同CPU導致售價有差異,仍不適用354條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綜上所述
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公司不一定有告知或標示的義務
所以部分消費者藉由網購鑑賞期或與無條件退貨之商店交易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但這樣的行為,會間接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拿到曾經開封過的商品)
為了整體消費者的權益,法律宜規範公司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有告知或標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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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3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378759.A.1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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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發在法律板啊
另外,如果這次事件,消費者表現強勢的話,說不定能催生埃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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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就我懂的一點點分析啦,不知道會不會有其他法規
依法不算瑕疵,也幾乎沒保障
但使用者反應電池持續力可能差到20% (官方說這是在"極端使用情形")
這絕對算是"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至少對於"極端使用者"是
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公司無義務告知,消費者無權利請求
對消費者保護不足,或許是將來修法方向(?),所以才想提出來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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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是手機的重要零件,而且可能影響續航力2~20%
雞排有什麼成份,會影響某部分效用2~20% ?
既然提到電腦,如果品牌電腦的同規格顯卡,有A、B兩家公司製作
玩遊戲時,效能差了2%可接受,但差了10~20%你覺得合理?
同樣的價格,玩遊戲時效能差10~20%,消費者不會希望挑到效能好的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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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舉例或看法我了解,我也認為這次事件合法。
但是否合情、合理(法律需否修改?),每個人看法不同
站在有達到公司宣傳的標準,或許認為合情合理
站在公司有義務揭露較多資訊,修費者有權利獲得較多資訊,或許認為不合情合理。
每個人有自己的看法,沒有誰對誰錯,我PO這邊一來想知道各種看法
二來,如果認為這次事件不合情理,法律應該更保障消費者的話
那如何藉這次事件,凸顯問題,往更保障消費者的方向前進?
這次事件在對消費者保障較多的國家(含法規或公司自發)
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貨,對消費者影響小,主要是商譽問題
但台灣對消費者的保障沒有這麼高,對消費者影響大,是否有進步的空間?
法律除了討論是否合法之外,有無修法改進的需要,也是可以關注的
另外,這邊有幾個國家的出貨手機台、韓CPU比例(民間統計,樣本不夠,數據會有誤差)
http://demo.hiraku.tw/CPUIdentifier/chart2.php
出貨到台灣的手機,韓國CPU的比率似乎較外國為高
如果正確數據就是如此,有無可能因為消費者保障較低,導致廠商故意將效能較差的商品
賣到台灣來,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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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策、法規保障台灣的汽車工業,結果對台灣的消費者是好是壞?
※ 編輯: finhisky (175.181.32.30), 10/10/2015 1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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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規是這樣,所以想討論,同一公司、同款、同價格...商品,雖然都有達到宣稱的
效果,但效能有明顯差異時,是否應該規定公司有義務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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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法律太保障消費者會影響商業活動,google play的事件有討論的空間
但我認為個別、不同的消保法規應該分開討論
不能因為A法條太保障消費者(如google play法規),所以不應該增加B法條(告知效能差異)
有可能最平衡業者及消費者雙方權利義務的方案是,刪除A法條、增加B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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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說台灣政府應該要保障台灣品牌手機市佔率,禁賣哀縫!!
所以我才舉汽車的例子,說明特別保障台灣商品,未必對消費者有利
我誤以為你那句話是想就事論事,沒看出你真正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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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費者,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公司有告知或標示的義務。
同一公司、同款、同價格...商品,雖然都有達到宣稱的效果,但效能有明顯差異時,
公司有義務告知。
目前欠缺法律基礎,所以才提出來討論法規是否保障不足,有無修法必要性
是買手機,但內容物不同,效能有明顯差異,藉此機會討論法律問題,並非單純討論
這次事件,公司是否合法。
關於福袋的部分,之前剛看時覺得好像有道理,但現在我想到福袋不適合用來對比這次
事件的理由。
一般來說,賣福袋會告知各種獎項、數量、比例,消費者可以判斷機率(期望值)
而且福袋的售價一般是最低獎的價格,而大獎的價格高出福袋售價甚多
這次手機,公司並未告知各種CPU的數量、比例,甚至連效能的差異都未明確告知。
再者,公司進貨台、韓的CPU價格差異多少? 而手機的售價是怎麼訂的呢?
是一律以便宜的CPU來算訂價? 還是貴的CPU來算訂價? 還是平均價格?
而CPU的效能不同,目前多數人認為影響價格約1~4千,跟3~4萬的售價相比
這樣的價格差異,與500元能抽到PS4的福袋明顯不同
所以不適合用福袋來類比這次的手機事件
※ 編輯: finhisky (175.181.32.30), 10/11/2015 1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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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的揭露、告知義務還是有限度的,當然不可能消費者要求什麼,業者都要告知或標示
我本文提出的,是以"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標準,以這次事件來說,我個人認為
同型號手機,續航力差異20%,算是足以影響交易決定。
消費者相對是弱勢,需要法律保護,只是程度的問題。
例如網路購物,如果認為不需保護消費者,期待消費者抵制不願無條退貨的網路賣家,
那法律就無需規定鑑賞期。
我認同消費者可以自行抵制,但法律也應適度保障。
只是保障到什麼程度,每個人看法不同。
※ 編輯: finhisky (175.181.32.30), 10/11/2015 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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