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IPhone6s CPU事件談消費者保障是否足夠?

看板LAW作者 (finhisky)時間8年前 (2015/10/09 16:19), 8年前編輯推噓-3(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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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 6s CPU事件 可見IPhone板、八卦板或新聞 想討論看看,消費者有沒有法律保障 主要有2個方向 1. 商品資訊的揭露、標示程度 手機的處理器 (3C商品的主要零件),是否需要標示廠牌 2.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能請求業者說明商品資訊的程度 消費者能否請店家說明處理器廠牌,或提供消費者檢測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消費資訊之規範,沒有規範到需標示手機的處理器廠牌 但蘋果公司在宣傳中有表示,台、韓的CPU耗電量只差2% (不確定資訊來源) 如果實測之後,與公司宣傳有明顯差距,那應該就適用22條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不實廣告)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 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台、韓的CPU,應該屬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從開賣前的新聞、討論來看) 但該條僅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也就是說,仍需公司的宣傳或廣告有不實,始有適用 法條並未規範公司需主動揭露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至於第2點,消費者能否請店家說明處理器廠牌,或提供消費者檢測 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範,似乎只能回歸民法 民法買賣中,雖有規定瑕疵擔保責任 但不同廠牌的CPU,就算表現不同,只要都有達到標準,就不算瑕疵 所以就算日後消費者出售手機時,會因不同CPU導致售價有差異,仍不適用354條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綜上所述 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公司不一定有告知或標示的義務 所以部分消費者藉由網購鑑賞期或與無條件退貨之商店交易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但這樣的行為,會間接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拿到曾經開封過的商品) 為了整體消費者的權益,法律宜規範公司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有告知或標示的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3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378759.A.1D8.html

10/09 16:20, , 1F
買的是埃鳳,不是 C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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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發在法律板啊 另外,如果這次事件,消費者表現強勢的話,說不定能催生埃鳳條款

10/09 16:26, , 2F
想到lenovo 筆電,同型號電池 Cell 不同,可從外觀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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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17:37, , 3F
都分析完了,就這樣;但關於品質,製造商應該是沒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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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沒有減少「通常」效用,重要的是低的效能才是他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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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的是不小心多給的,買菜送蔥(爛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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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標示某款處理器,只要達到該款處理器通常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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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17:39, , 7F
很難說是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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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就我懂的一點點分析啦,不知道會不會有其他法規 依法不算瑕疵,也幾乎沒保障 但使用者反應電池持續力可能差到20% (官方說這是在"極端使用情形") 這絕對算是"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至少對於"極端使用者"是 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公司無義務告知,消費者無權利請求 對消費者保護不足,或許是將來修法方向(?),所以才想提出來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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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雞排的要標10公里外有家比我便宜3公里外有家比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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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標的跟賣你的一樣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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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連鎖電器業者 一級戰區跟會員(它)獨享同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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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同價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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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條款? 在台灣要賣最高規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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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IPHONE條款大概會變成1.人家不在台灣賣2.出-T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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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屬 沒得比較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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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大賣場很多標X牌同規格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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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 這規格只出給他 所以大家都可以這樣標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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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3C產品)跟雞排、家電不同 我不知道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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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在台灣賣的問題,就我看到的討論,國外(可退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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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也有退韓國CPU的情況。似乎跟國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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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現在很忙,應該沒空管這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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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22:17, , 21F
就法律來說IPhone6s就是個"物"也是個一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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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雞排 家電 內褲 電腦 沒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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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22:18, , 23F
您要執著她是個"獨一無二的特殊品"那法律可能幫不了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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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是手機的重要零件,而且可能影響續航力2~20% 雞排有什麼成份,會影響某部分效用2~20% ? 既然提到電腦,如果品牌電腦的同規格顯卡,有A、B兩家公司製作 玩遊戲時,效能差了2%可接受,但差了10~20%你覺得合理? 同樣的價格,玩遊戲時效能差10~20%,消費者不會希望挑到效能好的顯卡?

10/09 22:31, , 24F
同一工廠也會有品質差異啊,不算是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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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到達他所稱的效用就是合於品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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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不成妳吃雞排只分有熟沒熟 沒好不好吃份量大小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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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01:18, , 27F
粉不會有影響當初發明KFC炸雞粉配方的幹嘛分開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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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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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有標榜這次A9處理器是來自於哪個特定供應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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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是品檢標準差異,而這標準是APPLE決定,非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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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以做的只有抵制不消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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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16, , 32F
關於電池使用續電力,i6S實際如不低於官方產品揭示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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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16, , 33F
請你以 "買到更好的,算是賺到"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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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17, , 34F
要是今天 Apple 把內建 台GG A9 的 i6S ,取個"長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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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稱,號稱比含狗CPU 的可多用2hr ,然後加一千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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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選擇啊,選擇多加一千買長效版,還是買標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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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19, , 37F
Apple 當初下單會不知道這製程所衍生的情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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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又不能去主張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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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21, , 39F
就跟福袋一樣,福袋都必須要先標示裡面內容物價值不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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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價格,然後把所有福袋貼單一標價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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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22, , 41F
啊10個福袋裡面裝的是一台 PS4,你卻只抽到 500元餐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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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23, , 42F
對啊,你花五百元抽到官方標榜不低於500元商品,有問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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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1:24, , 43F
你要拿福袋去退,主張 "沒抽到 PS4 我退這福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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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舉例或看法我了解,我也認為這次事件合法。 但是否合情、合理(法律需否修改?),每個人看法不同 站在有達到公司宣傳的標準,或許認為合情合理 站在公司有義務揭露較多資訊,修費者有權利獲得較多資訊,或許認為不合情合理。 每個人有自己的看法,沒有誰對誰錯,我PO這邊一來想知道各種看法 二來,如果認為這次事件不合情理,法律應該更保障消費者的話 那如何藉這次事件,凸顯問題,往更保障消費者的方向前進? 這次事件在對消費者保障較多的國家(含法規或公司自發) 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貨,對消費者影響小,主要是商譽問題 但台灣對消費者的保障沒有這麼高,對消費者影響大,是否有進步的空間? 法律除了討論是否合法之外,有無修法改進的需要,也是可以關注的 另外,這邊有幾個國家的出貨手機台、韓CPU比例(民間統計,樣本不夠,數據會有誤差) http://demo.hiraku.tw/CPUIdentifier/chart2.php 出貨到台灣的手機,韓國CPU的比率似乎較外國為高 如果正確數據就是如此,有無可能因為消費者保障較低,導致廠商故意將效能較差的商品 賣到台灣來,值得觀察

10/10 13:54, , 44F
不爽不要買......內建92共識的 HTC 需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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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3:54, , 45F
台灣政府應該要保障台灣品牌手機市佔率,禁賣哀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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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3:55, , 46F
傳聞中油品質比較好,可以跑比較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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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3:56, , 47F
怎沒人要求中油公佈汽油組成調配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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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策、法規保障台灣的汽車工業,結果對台灣的消費者是好是壞? ※ 編輯: finhisky (175.181.32.30), 10/10/2015 19:22:03

10/10 19:29, , 48F
沒有保障較低啊...因為有達到他宣稱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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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29, , 49F
只是他有沒有義務告訴你:有些產品效能更好ㄧ些而已
10/10 19:29, 49F
目前法規是這樣,所以想討論,同一公司、同款、同價格...商品,雖然都有達到宣稱的 效果,但效能有明顯差異時,是否應該規定公司有義務告知?

10/10 19:48, , 50F
個人見解是臺灣太保障消費者,導致商業活動低落,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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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48, , 51F
公司不願來臺灣,以google play就是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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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49, , 52F
Apple也被公平法22條罰過,導致第N波臺灣才開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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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49, , 53F
市場小規定又一堆,消費者沒有自己的主見,買錯四處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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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50, , 54F
官方施壓,外商開始逃竄,只能買到別人買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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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51, , 55F
全世界都上市了,只有臺灣自己爽台積電的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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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52, , 56F
美版、澳洲版早就用到一邊去了,別的國家沒大規模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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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9:52, , 57F
還是我國媒體抓到一個點狂播放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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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法律太保障消費者會影響商業活動,google play的事件有討論的空間 但我認為個別、不同的消保法規應該分開討論 不能因為A法條太保障消費者(如google play法規),所以不應該增加B法條(告知效能差異) 有可能最平衡業者及消費者雙方權利義務的方案是,刪除A法條、增加B法條

10/10 20:02, , 58F
汽車工業好不好,干哀縫買到爽爽爽A9 有啥關連???
10/10 20:02, 58F
因為你說台灣政府應該要保障台灣品牌手機市佔率,禁賣哀縫!! 所以我才舉汽車的例子,說明特別保障台灣商品,未必對消費者有利 我誤以為你那句話是想就事論事,沒看出你真正的用意

10/10 20:02, , 59F
要這麼自我滿足,口口聲聲消費者保障消費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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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0:03, , 60F
能不能說的出,要保障什麼呢?法律基礎又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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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0:03, , 61F
自己引那麼多條,自己都不知道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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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0:03, , 62F
連自己買的是 CPU 還是買 哀縫,都已經搞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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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費者,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公司有告知或標示的義務。 同一公司、同款、同價格...商品,雖然都有達到宣稱的效果,但效能有明顯差異時, 公司有義務告知。 目前欠缺法律基礎,所以才提出來討論法規是否保障不足,有無修法必要性 是買手機,但內容物不同,效能有明顯差異,藉此機會討論法律問題,並非單純討論 這次事件,公司是否合法。 關於福袋的部分,之前剛看時覺得好像有道理,但現在我想到福袋不適合用來對比這次 事件的理由。 一般來說,賣福袋會告知各種獎項、數量、比例,消費者可以判斷機率(期望值) 而且福袋的售價一般是最低獎的價格,而大獎的價格高出福袋售價甚多 這次手機,公司並未告知各種CPU的數量、比例,甚至連效能的差異都未明確告知。 再者,公司進貨台、韓的CPU價格差異多少? 而手機的售價是怎麼訂的呢? 是一律以便宜的CPU來算訂價? 還是貴的CPU來算訂價? 還是平均價格? 而CPU的效能不同,目前多數人認為影響價格約1~4千,跟3~4萬的售價相比 這樣的價格差異,與500元能抽到PS4的福袋明顯不同 所以不適合用福袋來類比這次的手機事件 ※ 編輯: finhisky (175.181.32.30), 10/11/2015 12:31:13

10/11 12:33, , 63F
購買房子也有一樣的問題,如以價值決定,請先解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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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2:35, , 64F
消:買i6s,另問CPU?A:XX處理器;消:何人代工?A: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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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2:35, , 65F
知道,拆開才知道(不爽不要買,後面有人排隊);消:@@
10/11 12:35, 65F

10/11 12:36, , 66F
消費者對於自己的選擇負責,買了就是買特定款式處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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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2:36, , 67F
與晶圓廠無涉,矛盾在於消費者自己無法負責自己做的事
10/11 12:36, 67F

10/11 12:37, , 68F
你可以用新臺幣抵制APPLE,但偏偏跪在門口求他賣
10/11 12:37, 68F

10/11 12:38, , 69F
消費者無需保護,由何來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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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6:29, , 70F
福袋也是幾經戰爭後才有這些告知,但這些都還不是業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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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6:30, , 71F
務,而是如果不這樣公布,消費者會觀望居多而不輕易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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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6:30, , 72F
實務上仍舊很多福袋紛爭在,但是福袋本身就有其風險存在
10/11 16:30, 72F

10/11 16:31, , 73F
所以消費者抱怨/申訴案件不多.另外三個字也曾經發生過
10/11 16:31, 73F

10/11 16:32, , 74F
類似狀況,印象中是同機型,A地比B地貴匯率換後貴三千,但
10/11 16:32, 74F

10/11 16:33, , 75F
A地的某關鍵零件卻比B地差一個規格,在加上「種種」原因
10/11 16:33, 75F

10/11 16:34, , 76F
下,同期旗艦機種,另外一家就是賣得比這家好,這就是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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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6:37, , 77F
/不消費行積累後,三個字就算請了當紅代言人宣傳又如何
10/11 16:37, 77F

10/11 16:37, , 78F
,營業/銷售額和股價很明顯下滑,不是?
10/11 16:37, 78F
業者的揭露、告知義務還是有限度的,當然不可能消費者要求什麼,業者都要告知或標示 我本文提出的,是以"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標準,以這次事件來說,我個人認為 同型號手機,續航力差異20%,算是足以影響交易決定。 消費者相對是弱勢,需要法律保護,只是程度的問題。 例如網路購物,如果認為不需保護消費者,期待消費者抵制不願無條退貨的網路賣家, 那法律就無需規定鑑賞期。 我認同消費者可以自行抵制,但法律也應適度保障。 只是保障到什麼程度,每個人看法不同。 ※ 編輯: finhisky (175.181.32.30), 10/11/2015 17:56:39

10/11 18:08, , 79F
那就算apple告知了又如何?要不要差別訂價是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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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8:56, , 80F
台積電16nm+MLC+夏普面板+海力士2GB+和碩組裝
10/11 18:56, 80F

10/11 18:58, , 81F
其實台灣規定的是猶豫期,可以不要再拿購物台的鑑賞期說
10/11 18:58, 81F

10/11 18:59, , 82F
嘴嗎? 講真的,猶豫期也該修正調整內容,如果全部無條件
10/11 18:59, 82F

10/11 19:00, , 83F
解約退貨,除了對廠商課予過高容忍義務外,某個層面上確
10/11 19:00, 83F

10/11 19:01, , 84F
實養成更多不好的消費習慣,搞成自己行為卻別人承擔.
10/11 19:01, 84F
文章代碼(AID): #1M5tY77O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