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畢業門檻規定是否屬於要式行為
更精確點是想問畢業門檻規定是否屬於「以使用文字為必要者的要式」?
我畢業於某私立大學(100學年度入學),實際上卻還沒拿到畢業證書
卡在系上有要求「三張證照」的畢業門檻規定。
本校學則明文:「學生修業期滿,修畢各該學系規定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並符合校、院
、學系訂定之其他畢業條件,依規定完成離校手續後,得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我能理解學系有訂定畢業條件的權力。
雖然說大學四年期間老師就時常提醒我們得考取三張證照,
系主任更在大四必修課堂上明說: 沒有三張證照就沒有畢業證書
但是我早就知道學校沒有相關明文依據,
所以沒有打算跟著這項根本不存在的規定走。
或是說,這種口頭宣導有效?
偏偏系主任的態度也很強硬,沒有證照?好,那就要簽切結書,
表示你會在八月底或期限之前考完證照才能完成離校,我不清楚切結書的內容
但是根本沒有規定,卻逼迫學生簽下的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
而該切結書將留存在系辦。
我曾匿名學生家人打電話要求出示畢業門檻的辦法,
系上指示我去系上網站進行下載文件(http://finance.usc.edu.tw/zh_tw/intro2/stu2)
我不清楚是故意還是不小心,102學年度前的資料根本失連,
只剩下103和104學年度,有明確規定證照門檻,
好在入學之初我有留存相關表格: http://imgur.com/mQXCg6P
此通電話之後轉接給系主任本人,
她表示此規定已通過校務會議(難道通過校務會議就有效嗎?不用進行公告或明文?)
且前幾屆都是這樣沒有問題(明明就是騙不知情的大家),此要求都是為了學生好blabla...
我連聲再見都來不及說,她講完自己的想法就掛我電話。
也曾寄信給教務處,但只輕描淡寫只要和系上溝通,相信不會為難學生。
這幾個星期苦惱了很久,因為既已明說你們沒有依據不能這樣扣押我們的畢業證書,
但實際系網站還是指示得繳交三張證照才能完成離校手續,否則就是切結書。
( http://finance.usc.edu.tw/ 右下方有辦理流程)
------------------------------------------------------------------
想到系上的作為,愈想愈氣憤,
我讀了四年的學校,竟然是如此侵犯學生權益的爛學校,
已經(雖然弱弱地)說了你們不能這樣,卻依然故我,
一個不走法治走人治的,甚至欺壓學生學系還能期待有怎麼樣的優秀校友?
可惜我不清楚要從哪裡著手,高等教育的法條看過也不知道有哪條和我的情況相關,
翻了翻民法概要,發現有要式與不要式的區別,
所以先從這裡請益大家。
我只是個學生,影響力遠遠不及請家長出面,
而事到如今我也不想請家長了,
我不會讓他們屈服家長的身分,
覺得只要放低姿態,隨便放行一個個案就可以把事情壓下來。
我希望做足功課,帶著資料明確指出系上到底違反哪條規範,
好讓他們知道我是有備而來,才不會隨便讓他們以話術隨便呼嚨過去,
要求立即改善,甚至公開道歉多年來的不適法行為侵犯學生權益(道歉有辦法嗎?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9016150.A.AF7.html
→
08/08 14:59, , 1F
08/08 14:59, 1F
→
08/08 15:02, , 2F
08/08 15:02, 2F
→
08/08 15:03, , 3F
08/08 15:03, 3F
→
08/08 15:10, , 4F
08/08 15:10, 4F
推
08/08 15:19, , 5F
08/08 15:19, 5F
→
08/08 15:19, , 6F
08/08 15:19, 6F
→
08/08 15:19, , 7F
08/08 15:19, 7F
→
08/08 15:41, , 8F
08/08 15:41, 8F
推
08/08 15:42, , 9F
08/08 15:42, 9F
→
08/08 15:43, , 10F
08/08 15:43, 10F
→
08/08 15:44, , 11F
08/08 15:44, 11F
→
08/08 15:44, , 12F
08/08 15:44, 12F
剛剛立刻寄信給教育部了,
但是為防石沉大海,還是想要自己先了解這些問題。
所以畢業門檻算是要以文字表示的要式嗎?
或我根本就搞錯切入重點QQ?
※ 編輯: limon430 (1.160.17.3), 08/08/2015 16:09:46
→
08/08 16:16, , 13F
08/08 16:16, 13F
推
08/08 18:00, , 14F
08/08 18:00, 14F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http://goo.gl/kBYoZC
再根據本校學則第 40 條:「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各學系(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且成績
及格,並符合校、院、該學系(組)訂定之其他畢業條件,於完成離校手續後,始得發給學
位證書。」
http://210.70.94.83/upload/76/document/parent_b3zz4076_20150429165927_1.pdf
可知學系有自行訂定畢業條件的權力。
就算以民法第 166 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
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但未曾言明畢業條件需以何種形式訂定,再加上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老師們已於課堂上宣導數多次,而學生當下不表示意見是否已為默示?
※ 編輯: limon430 (1.160.17.3), 08/08/2015 19:29:57
推
08/08 19:48, , 15F
08/08 19:48, 15F
→
08/08 20:28, , 16F
08/08 20:28, 16F
→
08/08 20:30, , 17F
08/08 20:30, 17F
信賴保護我不能完全明白,看起來很像,我會朝這個點多做功課!
保留表格只是剛好而已。實際上老師們在大一時就有要我們考證照,
雖然本人很懶惰一直拖到大四,但當時也沒打算要和學校硬來,乖乖考完就是。
直到從某個管道得知這項規定根本沒有依據,
所謂「證照」範疇,系上也沒有規範到底要不要金融相關,
結果,各種英檢系上承認算一張、考上國立研究所也算一張等等,
怎麼系上口頭說了算就好?
萬一哪天我去考救生員也是證照,校內門檻之一TQC檢定也是證照,
這些卻不被系主任承認為「證照」,純粹依系喜好判斷,憑什麼?
所以我才想搞清楚自開始這一切到底合不合理。
推
08/08 20:36, , 18F
08/08 20:36, 18F
※ 編輯: limon430 (1.160.17.3), 08/08/2015 21:06:34
推
08/08 21:16, , 19F
08/08 21:16, 19F
→
08/08 23:00, , 20F
08/08 23:00, 20F
→
08/09 00:07, , 21F
08/09 00:07, 21F
推
08/09 01:35, , 22F
08/09 01:35, 22F
噓
08/09 02:30, , 23F
08/09 02:30, 23F
→
08/09 02:31, , 24F
08/09 02:31, 24F
→
08/09 02:31, , 25F
08/09 02:31, 25F
→
08/09 07:14, , 26F
08/09 07:14, 26F
推
08/10 09:56, , 27F
08/10 09:56, 27F
→
08/10 19:39, , 28F
08/10 19:39, 28F
→
08/10 19:40, , 29F
08/10 19:40, 29F
→
08/10 19:40, , 30F
08/10 19:40, 30F
→
08/10 21:32, , 31F
08/10 21:32, 31F
推
08/12 16:17, , 32F
08/12 16:17, 3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