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小額訴訟-訴之變更與證據提供的問題
我目前在處理一個純財損車禍事故,我今天已向簡易庭提出小額訴訟,但我還有幾個
問題想請教板上先進,謝謝。
1. 車禍發生地在南港區,我向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提出訴訟(對方戶籍在
新竹,但我可不想跑新竹),我認為車禍屬侵權行為,侵權發生地的管轄法院應該
有管轄權,這樣理解正確嗎?
2. 這種車禍小額訴訟案件是屬於強制調解,法院一定要我們先行調解,正確嗎?
3. 我還想增加賠償金額,我做了一些功課發現好像要做"變更訴之聲明"
是填寫這份文件對嗎: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59.doc
請問這件事最晚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我可以等到調解失敗再提出嗎?
我理解到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例外,其中一個是: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我打算追加因出席鑑定會/車廠/法院的交通費(油錢),這樣子符合上述的例外情形嗎?
4. 我覺得我隨訴狀附上的證據還不夠充分清楚,我要如何補充追加呢? 我想提供
照片和影像的電子檔,要如何提供呢?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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