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發生了購屋的糾紛
發生的原因是因為屋主同意交屋前會請建商全室粉刷
但是因為由於他個人因素
拖到最後交屋的時候無法履行當初的承諾
但在最後點交書上有同意註明
"轉交由現任屋主向建商申請全室粉刷
若申請與聯繫上發生問題則由賣方負責處理
若有衍伸費用也由賣方承擔"
與屋主再次確認後他也簽名同意
但是現在卻反悔不認
說他所謂的全室粉刷定義是"哪裡破損髒污就刷哪裡"
讓我誤會了非常抱歉 請我接受
由於我的工班已經要開始動工了不能再拖延下去
請問我該怎麼樣保障我的權益
寄存證信函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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