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小弟於公共場合舉自己的標語被警方認定違反該條
可是我不懂該標語並未侵犯公共場合之其他人
警方竟然說我違反該條法律
我想問
在公共場合舉自己的標語
會涉及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嗎
或是警方認為舉標語涉及焚火危害公共安全??
就是這條當中的
藉端滋擾
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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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表示無必要為救樓市出招
http://www.sdiscoverynews.com/tw/news/item/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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