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某年國考某題的坊間解題(權利濫用與否)

看板LAW作者 (Am)時間9年前 (2015/01/07 22:31), 9年前編輯推噓5(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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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律師民法 某甲有精神疾病,看到他人穿紅衣即痛不欲生。 某乙為某甲同事,明知某甲有此病,但堅持穿紅衣上班。 問:某甲可請求法院禁止某乙穿紅衣,或是訴請法院判命某乙為某甲的痛不欲生 給付精神賠償嗎? 坊間的解答是說:某乙必須維護某甲的人格權,某乙不得權利濫用。故兩小題皆基於此 脈絡而認為應判某甲勝訴云云。 我的質疑:若"衣服"顏色這是民法權威(例如王澤鑑)書上的例子,那我就不多說了。 若民法界沒有學者有類似"穿什麼衣服顏色"例子。 那恕我從憲法學角度切入,認為應判某甲敗訴。 PS:詳細的論證就省略了 大家自行模擬 本題關鍵在於對雙方權利"合理"範圍的認知~ 有人說,某甲很可憐,人格權被某乙的濫用穿紅衣服的行為自由而侵犯了。 我的答覆是:解題關鍵在某甲有病。 有病就要看醫生!再說一次:有病就要看醫生。不是用來干涉其他人的"合理"自由。 穿紅衣服的自由,是憲法保障的行為自由。而且是生活內容中的核心~ 絕不是"啊 你就不要穿紅色衣服啦 人家是病人耶(人家是女生耶)!" 這跟半夜彈鋼琴不同,因為 半夜彈鋼琴在社會通念上引起公憤。而且半夜彈鋼琴的自由並不是生活自由的核心範圍 穿紅衣服與此不可同類而比。所以儘管學者都講大原則:不可權利濫用 但半夜彈鋼琴的自由應受限制 恣意行使即屬濫用 但穿什麼顏色衣服的自主權 是每個人的基本核心 堅持就是要穿(即使妄想症患者的同事 會抓狂) 當事人也無須退讓~ 至於某甲有精神病,某甲的痛不欲生固然是事實,那就請快去治療妄想症~~ 反諷:我改一下題目,諸位就知道是非曲直。 某甲有精神疾病,聽到其他人批判馬總統的施政即痛不欲生(還檢附精神科醫療證明確實 痛不欲生)。 某乙為某甲同事,明知某甲有此病,但堅持批判馬總統的台北富邦合併案。 問:某甲可請求法院禁止某乙批判馬總統的台北富邦合併案嗎? 以免某甲聽到馬總統被批判而痛不欲生!!!! 我的回答是:鐵桿挺馬的精神病患者某甲,去看醫生治療去!若有需要,住精神病院去! 某乙憑什麼要顧及你的精神病而限縮自己批判馬總統的言論自由! 穿紅衣服的行為自由,亦復如是!言論自由和衣服顏色選擇權是生活核心~ 半夜彈鋼琴則不是~ 結論:坊間亂解一通的認為某乙在"衣服"顏色上也一律應遷就某甲叭啦叭啦的錯誤解答。 --

01/07 22:33, , 1F
既然談到憲法 你不覺得你的論述缺了什麼
01/07 22:33, 1F

01/07 22:49, , 2F
先別管解答對錯 基本的三階論述呢? 就算他是王老師的案例
01/07 22:49, 2F

01/07 22:51, , 3F
你也可以從憲法角度有不同見解 但好歹基本權與事實函攝
01/07 22:51, 3F

01/07 22:52, , 4F
一下 你這是法感 不是法理
01/07 22:52, 4F

01/08 00:56, , 5F
參閱92台上1446號判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另
01/08 00:56, 5F

01/08 00:56, , 6F
權利濫用,是在調整利益及損失的差距。憲法跟民法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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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0:56, , 7F
。本人學識短淺,如回答有誤,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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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01:59, , 8F
憲法是否可以直接用在私法間的行為 還是個大題目
01/08 01:59, 8F

01/08 12:34, , 9F
題目都已經是犯罪了.,,.他是 故意 穿,目的就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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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2:34, , 10F
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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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2:37, , 11F
改題目,某人. 做. 一合法行為,但明知會讓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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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2:37, , 12F
死,你認為法官會判你無罪?
01/08 12:37, 12F

01/08 14:08, , 13F
樓上講得也武斷了 被派出去打仗的將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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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4:08, , 14F
一切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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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4:50, , 15F
贊同樓上 個案認定~我只是主張不可不分情況皆遷就罷
01/08 14:50, 15F
※ 編輯: CassSunstein (120.97.25.39), 01/08/2015 15:09:06

01/08 15:07, , 16F
你原po都說支持個案認定了 那坊間解答也是依其個案認定回
01/08 15:07, 16F

01/08 15:07, , 17F
答 你憑什麼直接說人家亂解一通 錯誤答案?
01/08 15:07, 17F

01/08 15:09, , 18F
更何況人家有論述理由與3階段 個案認定結果也是因人而異
01/08 15:09, 18F

01/08 15:45, , 19F
三段論諸位都很熟了 操作上可自行處理啦何須我示範~
01/08 15:45, 19F

01/08 15:48, , 20F
我原文處已修文說明哪類個案不同(修文時剛好你推文)
01/08 15:48, 20F

01/08 15:49, , 21F
的先決情況 先決情況釐清後 三段論操作只剩技術面罷
01/08 15:49, 21F

01/08 16:06, , 22F
你原文的個案是指彈鋼琴那邊嗎? 該人的主觀心態為何?
01/08 16:06, 22F

01/08 16:07, , 23F
也是明知晚上彈鋼琴會吵人的故意嗎?
01/08 16:07, 23F

01/08 16:14, , 24F
噪音問題已有法律基於憲法23條立法規範
01/08 16:14, 24F

01/08 16:14, , 25F
妳要討論不同到線法階段你得從那些法律一一談起
01/08 16:14, 25F

01/08 16:15, , 26F
不能這樣類比
01/08 16:15, 26F

01/16 00:58, , 27F
這是陳猷龍老師書上一模一樣的例子 你說呢?
01/16 00:58, 27F
文章代碼(AID): #1KhKC_G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