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某年國考某題的坊間解題(權利濫用與否)
92年律師民法
某甲有精神疾病,看到他人穿紅衣即痛不欲生。
某乙為某甲同事,明知某甲有此病,但堅持穿紅衣上班。
問:某甲可請求法院禁止某乙穿紅衣,或是訴請法院判命某乙為某甲的痛不欲生
給付精神賠償嗎?
坊間的解答是說:某乙必須維護某甲的人格權,某乙不得權利濫用。故兩小題皆基於此
脈絡而認為應判某甲勝訴云云。
我的質疑:若"衣服"顏色這是民法權威(例如王澤鑑)書上的例子,那我就不多說了。
若民法界沒有學者有類似"穿什麼衣服顏色"例子。
那恕我從憲法學角度切入,認為應判某甲敗訴。
PS:詳細的論證就省略了 大家自行模擬 本題關鍵在於對雙方權利"合理"範圍的認知~
有人說,某甲很可憐,人格權被某乙的濫用穿紅衣服的行為自由而侵犯了。
我的答覆是:解題關鍵在某甲有病。
有病就要看醫生!再說一次:有病就要看醫生。不是用來干涉其他人的"合理"自由。
穿紅衣服的自由,是憲法保障的行為自由。而且是生活內容中的核心~
絕不是"啊 你就不要穿紅色衣服啦 人家是病人耶(人家是女生耶)!"
這跟半夜彈鋼琴不同,因為
半夜彈鋼琴在社會通念上引起公憤。而且半夜彈鋼琴的自由並不是生活自由的核心範圍
穿紅衣服與此不可同類而比。所以儘管學者都講大原則:不可權利濫用
但半夜彈鋼琴的自由應受限制 恣意行使即屬濫用
但穿什麼顏色衣服的自主權 是每個人的基本核心 堅持就是要穿(即使妄想症患者的同事
會抓狂) 當事人也無須退讓~
至於某甲有精神病,某甲的痛不欲生固然是事實,那就請快去治療妄想症~~
反諷:我改一下題目,諸位就知道是非曲直。
某甲有精神疾病,聽到其他人批判馬總統的施政即痛不欲生(還檢附精神科醫療證明確實
痛不欲生)。
某乙為某甲同事,明知某甲有此病,但堅持批判馬總統的台北富邦合併案。
問:某甲可請求法院禁止某乙批判馬總統的台北富邦合併案嗎?
以免某甲聽到馬總統被批判而痛不欲生!!!!
我的回答是:鐵桿挺馬的精神病患者某甲,去看醫生治療去!若有需要,住精神病院去!
某乙憑什麼要顧及你的精神病而限縮自己批判馬總統的言論自由!
穿紅衣服的行為自由,亦復如是!言論自由和衣服顏色選擇權是生活核心~
半夜彈鋼琴則不是~
結論:坊間亂解一通的認為某乙在"衣服"顏色上也一律應遷就某甲叭啦叭啦的錯誤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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