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加工自殺罪中的「承諾」

看板LAW作者 (廣平君)時間9年前 (2014/10/11 23:44), 編輯推噓7(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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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曾問,若商人說「不純砍頭」、卻又賣不純的蜂蜜, 算不算有效的承諾、足以構成加工自殺的要件之一。 有板友推文答: 違反公序良俗,而且生命法益並非可以自己拋棄的 應該是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而不是承諾有沒有效 但是刑法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卻有「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這種樣態。 假如「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那275I的「承諾」又該從哪裡來, 才會符合這種樣態的構成要件? 更直接地問,若認為「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 275I的「或得其承諾」是否為虛文? 另一方面,德國人Armin Meiwes在2001年的食人案中, 被害人是自願被吃的,結果最後仍依謀殺罪判處無期徒刑。 假如是在臺灣,這可以照加工自殺論處,還是一樣算殺人? 這邊我完全想不透,因此請問。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5.23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3042278.A.D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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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承諾是否有效 與刑法加工自殺中「承諾」的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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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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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自殺罪的用字被詬病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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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說法 妳都知道他騙人也該知道他不是真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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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說要砍什麼頭嗎?頭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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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砍蜜蜂的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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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蜜蜂的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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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蜜蜂der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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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lukehong,就你在一樓所言,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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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shengyuhuang,就那個情境來講,一般應該都會認為是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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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的人。所以我才問設那標語又賣假蜜算不算加工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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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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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好了 不純砍頭合約上的附約 受民法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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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商人是真實意思表示也會受到民法71/72條的規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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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那只是在民法上不承認那個意思表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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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刑法上不能針對這個行為或意思表示來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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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另個例子 人口買賣行為在民法上也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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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刑事上也會有多種罪名加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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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賣瓜自賣自誇,廣告、邀約引誘都不一定構成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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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要真摯同意,反問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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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打這個標語的人,是要賣東西,還是想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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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於前開問句有客觀且符合社會一般通念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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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問題你就解開了,所以到底行為人要去死還是賣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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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商品責任究責理論的演變 有更著重客觀要件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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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就是實務上要追究被告主觀態樣的難度跟爭議太多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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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清楚得多了。謝謝板友們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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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EL1ct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