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LAW版抓馬懶人包與法律分析
身為手工製造業員工,寫寫訴狀、法律意見書是家常便飯,最近看wow版跟d3版的抓馬,
覺得有趣之餘,也會幻想有一天換我來戰是否能戰得更凶,戰得更有格調,
沒想到命運之神在7月1日給了我一個夢寐以求的機會(遠目):
一切的開頭就是從這篇文章說起:
文章代碼(AID): #1JiO3Yvr (NTU) [ptt.cc] Fw: 公告--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二號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M.1404141794.A.E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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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的觀眾可以發現,小魯律在上述推文只推了四行,看似平凡無奇,
但世事最讓人難以預料的,便是那個霸特,miroprespoka針對我
『推 Redwing13:為了噓文專門弄個免洗帳號,也頗好笑的』這句推文,
以私信告知我該推文違反個資法第41條(私信內容詳見violation版,以下簡述大意)
理由為:miroprespoka 暱稱你於板上揭示其身分 已然違法, 請根本人道歉,
不道歉法院提告
眾為看官,相信大家不是李組長,看到這樣的文字,也會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並不簡單。
揪竟,是怎樣高深的法學素養,才會在我18字的推文中(包含標點符號),以他心通
得知我涉犯個資法第41條之刑責。
但本魯是有集滿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律師證書、律訓合格證書,並親自到裕民大樓
申辦入會的小律師,憑我右膝蓋中心偏左側三厘米處那根毛的智慧,
便發現了一個驚人的事實,有人想唬我沒唸過法律!!!!!!!!!!!!
我從腦袋中的法源,翻出了個資法第41條之規定:
第一項: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時,我腳底的雞眼跟我膝蓋的毛產生了New Type的感應,就跟阿姆羅與拉拉的相遇般,
雞眼悠悠的對膝蓋毛道出:哥,莫非是有人想唬主人?
主人的18字推文是有收集到M大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嗎?
(個資法第6條第1項參照)
主人18字推文是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嗎(個資法第15條參照)
主人18字推文是有收集到個人資訊嗎?(個資法第19條參照)
主人18字推文是有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嗎?(個資法第20條參照)
這首主題曲又開始在我耳邊響起,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D_nnejkkOg
科男,這次我要比你先突破盲腸了,這推文違反個資法第41條顯然是有人要唬我的呀!!
口桀 口桀 口桀 口桀 口桀,拎背這次定要定電爆這個法盲!!
於是小魯律拿出隨身攜帶的律師證,用手機拍下,即時上傳dropbox
用小畫家遮蔽必要個資後,上傳imgur,哥本以為表明律師身份可嚇阻此法律知識淺薄之徒
未料,卻是一場漫長戰役的開始。
有人開始私信說,我是同道,快給我律師證字號
有人又私信說,我認識很多大律師,可讓小魯律混不下去
有人再私信說,三段式論(OS:這是啥?)噓文、免洗有無貶低之意(我還真看不出來
我推文有特定貶低哪個人)
我用三秒鐘做出一個睿智的決定,黑名單他
結果sevatif2 KapH98繼續來信盧我道歉,我也繼續黑了這兩個分身ID
本以為此後風平浪靜,但是事情不是我這款憨人所想得如此簡單。
sevatif2當天po了三篇文章(不過lawsuit版的被刪除了):
┌─────────────────────────────────────┐
│ 文章代碼(AID): #1JiyRoA5 (LAW) [ptt.cc] [建議] 板上有位 Redwing13自稱律?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4290802.A.28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6 Ptt幣 │
└─────────────────────────────────────┘
┌─────────────────────────────────────┐
│ 文章代碼(AID): #1JiyWE0W (Lawyer) [ptt.cc] [問題] 板上有位 Redwing13自稱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yer/M.1404291086.A.02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 Ptt幣 │
└─────────────────────────────────────┘
內容大致如下:
這位自稱律師的人, 慣貼出律師證如下:
http://imgur.com/mv6Dyh2,3HvlmUD

有沒有人知是真是假, 可以委案給他嗎?
查一下他網路上有幾篇文章
覺得寫的不太對
如: 在法庭 告訴人一律為檢察官
告訴乃論罪 告訴人也是檢察官非原告
這已經並非實務見解(編按:因為那似乎不是我寫的見解)
請問有人認識這位ID的人嗎? 謝謝~
因他有私下跟我聯絡,我不知他講的話是否正確
希望別被騙了(編按:這是暗示我騙你我是律師摟?)
希望有較清楚的人,
可以私信給我, 小女先感謝了~
說好的用盡所有人脈挖我出來呢?
怎麼會是到網路問問看有沒有人認識我?套我個資
我以你查IP找人是FBI,沒想到實際作法卻是JOBI
靠,我本尊ID上線五千多次,分身ID的身份豈是如此容易被識破(菸)
於是,我問了google大神,這廝信中所談的到黃同學,到底是何人
大神說:http://ppt.cc/Q8Iq
在那個摸門特,我心中充滿狐疑,S大信中的有為青年哪去了?
為何搜尋結果會有:Re: [校園] 注意假台大變態研究生- 看板NTU - 批踢踢實業坊
莫非S大也跟我一樣喜歡JOKE,逗人開心,但辱我並非律師,豈能縱放,
於是開啟了我的推文澄清之路。
首先主戰場在福和橋,歐不是,是在律師版,但鏖戰一夜,VVAX版主即給出了禁賽紅牌。
S大遂轉戰Law版,並提出了以下法律見解:
1.貼判決有妨礙名譽罪責
2.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3.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4.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5.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6.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7.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8.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9.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10.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11.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12.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13.R生共犯N罪 罪證確鑿
........................
看完了之後,我只能說,這三小
於是我便po了以下文章,說明轉貼判決不構成妨礙名譽
┌─────────────────────────────────────┐
│ 文章代碼(AID): #1JjXN8-N (LAW) [ptt.cc] [心得]北院102簡上52號刑事被告黃?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4442056.A.F9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04 Ptt幣 │
└─────────────────────────────────────┘
結果,S大就帶著謝金燕的暢銷曲降臨了(原諒我邏輯太好,不能重現,請看官自行參詳)
此時,小魯律靈光一閃,這廝一直否認我是律師,那倒不如賺個出場費試試
於是,小魯看看戶頭約有十萬可作賭資,便嗆賭:我不是律師,我賠S10萬,
我是律師,S賠我10萬。此招一出,S馬上故左右而言他,似是馬芙丸傳人
此時,本魯律心中已有定見,這傢伙弱爆了!!!!
與此人浪費口舌也賺不到十萬,便脫離戰場。
然而,這一轉身,便註定了一生的遺憾
因為版主出來洗地了
理由:
使用者sevatif2多次洗板、發表無益於解決問題和討論之文章。
證據:
20396 s 7/04 sevatif2 □ [建議] 依法對Redwing13提起告訴[自稱律師案]
20397 s 7/04 sevatif2 R: [建議] 依法對Redwing13提起告訴[自稱律師案]
20401 s 7/04 sevatif2 R: [建議] 依法對Redwing13提起告訴(補充部分,參閱…
20402 s 7/04 sevatif2 R: [建議] 依法對Redwing13提起告訴(補充部分,參閱…
唉,法庭上的對手如狼似虎,天涯何處再覓S大歡樂之輩,憾甚、憾甚
ps.台大版推文請多加小心,因為那個人會不知不覺地降臨,為你獻唱姐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91.18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4488438.A.A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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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M網友冒稱律師,並稱有司律集團及案源,將依相關法令檢討是否有告發之必要
如有網友因信其為律師,而委託案件並交付財物予該網友,請與本魯律聯絡
[相關犯罪證據]或可供<檢座>*參考*/謝謝/
※ 編輯: Redwing13 (31.186.102.122), 07/07/2014 10: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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