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繼承問題
※ 引述《porter501 (rock!!)》之銘言:
: 狀況:
: 家父最近過世,申請財產清冊,只有一台27年的汽車(那台車早就不知在哪裡),
: 但家父有負債,其中欠許多信用卡款,有的已轉給資產管理公司。
: 本想限定繼承就好,因為拋棄繼承還要麻煩伯伯跟姑姑他們也去辦理,
限定繼承的正確法律用語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因為用限定繼承容易讓人誤會,或是看不懂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們看條文就很清楚了: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簡單說,就是不管正的負的,仍然都是一併繼承,但若負 >正,則扣到零為止就不再扣。
而拋棄繼承的效力則是第1174條~1178條,自始非為繼承人,故不管正負都與你無關。
: 問題1
: 擔心呈報法院後限定繼承法院公告後,資產管理公司會使用不法管道找家人麻煩,
這個就不是法律問題了......真的碰上對方用不法管道,也只能另外再想辦法。
: 問題2
: 另外有在網路上看到負債太多,辦理限定繼承要列一人為清算人,且會被限制出境,
: 不知真有此規定嗎?
你父親有辦理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或破產清算嗎?
我不太清楚網路上這說法是哪來的,就我印象中,清算人或限制出境等,應該是屬於
消債條例中的程序,若是在過去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的年代,可能還會用上,但在已
改採有限責任的現在,應該是沒有這個問題才對──至少民法沒規定啦......有沒有
特別法,我不太敢保證Orz
還是那個網路說法把消債條例中的規定搞混了?
消債條例那方面的規定是:原本就已經是債務人,之後又得到一筆遺產的情況,才會
有清算問題(見消債條例98~100條)。而您是一開始非債務人,係因繼承債務才可能背
負責任,二者有別。
不過敝人沒有實務經驗,這方面可能還是去法扶或找個事務所咨詢請教一下會比較好.....
: 問題3
: 若只有負債,辦理限定繼承可能會有其他問題嗎?
: 還是直接辦理拋棄繼承比較好呢?
: 謝謝
: ps.已知道修法後,未辦理繼承是為限定繼承,但詢問過法院,
: 他們建議還是主動將財產清冊呈報法院,以免後序可能會有問題(偽造、變更.....)
法院是依法行事,簡單說,
若您辦理限定繼承,則您要做的事情係規定於民法第1156條~1163條。
詳細的請自己看一下條文,我就不貼了。
大體上就是:製作財產清冊陳報 => 公示要債權人申報債權 => 就遺產為比例償還。
要注意的是1161~1163的幾條規定,即若有違反將可能導致的不利後果。
又,若您要辦理拋棄繼承,則相關規定在第1174條~1176條之一。
好處是就不用管遺產清冊什麼了,但另外則必須負起通知法院(注意3個月時間)、通知
其他將因此成為繼承人者這兩點義務,還有第1176-1的暫管義務。
簡單說,就是要去告訴將接下爛攤子的人這件事情啦......
就結果而言,用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是差不多的,即您都不需要背負父親的債務。
只是就過程而言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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